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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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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3 16:36:32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445
核心提示: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不仅限于《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酚酞、氟西汀也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35号
发布日期 2014-05-21 生效日期 2014-05-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冀食药监〔2014〕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不仅限于《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酚酞、氟西汀也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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