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75号(中国向智利输出水果的检验检疫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75号(中国向智利输出水果的检验检疫要求)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19 14:45:54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068
核心提示:输智水果应不得带有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口水果产区、果园、加工厂应采取有效的病虫害预防控制措施。输智苹果应产自中国山东、陕西、山西、河南、河北、辽宁、甘肃、宁夏、北京。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2004年11月17日,中国与智利正式签署了《中国苹果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梨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新疆香梨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荔枝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龙眼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议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输智水果应不得带有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口水果产区、果园、加工厂应采取有效的病虫害预防控制措施。输智苹果应产自中国山东、陕西、山西、河南、河北、辽宁、甘肃、宁夏、北京。

    二、中国输智苹果、梨应实施果实套袋措施。输智香梨果园应进行针对桔小实蝇等的实蝇监测。

    三、输智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由中智双方共同指定。

    四、输智水果包装箱应用英文标出产地、果园、包装厂。

    五、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输智水果实施出口前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八、在项目开始前,智方将派检疫官员来华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确定项目是否实施。智方考察相关费用由中方产业界承担。

    其他要求按议定书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