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27号(中国苹果输出墨西哥的检疫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27号(中国苹果输出墨西哥的检疫要求)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19 02:42:10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759
核心提示:输墨苹果应产自中国山东、陕西、山西、河南、河北、辽宁、甘肃、宁夏和北京等9个省、区(市)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2005年1月24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墨西哥农牧业农村发展渔业和食品部正式签署了《中国苹果输墨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该议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输墨苹果应产自中国山东、陕西、山西、河南、河北、辽宁、甘肃、宁夏和北京等9个省、区(市)。

    二、输墨苹果应符合墨西哥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不带有墨方关注的9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输墨苹果应在生长期间采取果实套袋措施。

    四、输墨苹果果园、包装厂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由中墨双方共同指定。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控制墨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

    五、加工后的输墨苹果应在0±05℃下专库存放40天。如果出口第一年没有发现食心虫害虫,该冷藏措施将取消。

    六、输墨苹果包装箱应用英文标出产地(省、区、市)、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及输往墨西哥等信息。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按2%抽样比例对输墨苹果实施出口前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年后,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则抽样比例降低到1%。

    八、输墨苹果进境口岸为:Manzanillo,Veracruz, Tuxpan和Lazaro Cardenas.

    九、在项目开始前,墨方将派检疫官员来华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批准本项目的实施。墨方考察相关费用由中方产业界承担。

    其他要求按《中国苹果输墨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八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检疫 检验检疫 苹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