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现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2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一、严格许可准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1、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全面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白酒等生产企业换证审核和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的再审核工作,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每季度要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按不小于10%的比例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不能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
2、严把食品经营许可关。严格食品批发、商场超市和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许可准入条件,并每季度实行飞行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许可证。
3、现场制售食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凡达到与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具体加工经营的品种(如“炒毛栗”、“面条加工”、“酿皮”)核定经营范围,发放许可证;小食品店可按预包装食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低温冷藏冷冻食品或散装食品)核定经营范围,发放许可证。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
4、严格落实市场开办方法定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上限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和停止展销活动,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凡食品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连同市场开办主管单位和展销会场地出租单位,一律公开曝光。
5、实施食品安全状况“外置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量化分级、信用分类、动态监管。在食品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的基础上,将其对应的信用等级(好、较好、一般、差)在生产经营场所入口显著位置公示,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
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6、严格生产企业食品质量监管。食品生产企业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凡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或进货查验记录不清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将原辅料及产品信息录入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未向购货商提供“电子一票通”的,要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7、严格餐饮服务环节原料采购监管。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肉、蛋、米、面、油和调味品等原料索证索票不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清的,或其他原料3个品种以上索证索票不全的,食品添加剂未实行“五专”管理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未实施电子追溯管理的,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8、严格流通环节索证索票监管。食品批发商未实行电子追溯管理、不按规定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一律停止批发业务;商场超市未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索取“电子一票通”的,其他食品经营者有3个以上品种索证索票不完整、不真实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上虚构食品信息或提供虚假票证的,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9、坚决制止超范围生产经营现象。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的,餐饮服务单位超能力接待及超范围经营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10、不按要求贮存的食品一律视为问题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储存条件要求仓储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运转不正常存放的低温食品、常温下放置的低温食品一律视为问题食品,先行下架封存、暂停销售,并对其进行重新抽检,依据检测结果依法从严处理,抽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
11、散装食品管理不规范的一律视为问题食品。凡防蝇防尘设施设备不齐全、标识标签不规范的散装食品,一律视为问题食品,下架退市。经营者不落实散装食品管理规定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12、实行不合格食品同品牌、同规格暂停销售制。对检验结果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实行全省范围内同品牌、同规格的食品先行下架,暂停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批次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允许重新上架销售。
13、数次检验不合格食品禁止在甘肃销售。对一年内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同一品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食品禁止在甘肃市场销售。由其食品生产企业连续提供该产品10个批次以上法定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恢复销售。
14、安全隐患较多的儿童小食品禁止在甘肃销售。对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的麻辣食品、膨化食品、油炸食品等儿童小食品(如“牛板筋”、“麻辣条”“唐僧肉”等),禁止在甘肃境内生产和销售,具体品种由省食药监局公布。
15、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退换。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设置提示牌,提醒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督促食品经营者做好临近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毁和记录工作,不得将其退回供货商。凡违反规定要求的,依法从严处罚。
16、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三无”、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山寨”食品和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数量较少的可就地销毁,数量多的集中销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律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17、严格落实专区(专柜)管理和禁散销售要求。食品经营者未落实转基因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规定的,未落实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散装食醋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8、严厉查处餐饮具洗消不规范行为。餐饮服务单位卫生条件差、消毒设备未正常运转、餐饮具不洁净或用“一盆水一块布”清洗的、从业人员没有健康及培训合格证明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屡次违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19、加大对风险食品监督抽检频次。分级分类确定为C级(一般)以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批次提供检测报告,且每月提供一次法定检测报告;确定为C级(一般)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每半年要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抽检一次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必须按季度提供所加工制售食品的法定合格检测报告。对不能定期提供食品检测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三、严厉处罚惩戒,遏制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20、严厉打击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行为。对使用病死、毒死、未经检疫或来源不明的禽、畜、兽和水产动物肉类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一律吊销许可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1、严厉打击黑作坊黑窝点。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或涉嫌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一律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给予严厉处罚,并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涉嫌故意非法添加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停产整顿,整改不到位,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产停业;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
23、严厉打击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行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过期食品倒包返场销售的、涂改生产日期的一律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或火锅店使用“回收油”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要求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24、加大不合格食品处罚力度。对不合格食品按照品种批次建立“一品一表一案卷”(即:一种不合格食品对应一张清缴情况统计表和一份处罚案卷)的清查追溯机制。对省内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同品种生产线停产整顿;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3年有效期内,凡同一类产品监督抽检累计出现3次以上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者一年内同类食品有3次以上抽检不合格记录的,3年内不得经营该类食品;餐饮服务单位一年内3次以上抽检不合格,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5、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对以下几种情形全部列入“黑名单”:(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的;(2)滥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3)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的;(4)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5)生产销售变质、过期、掺假掺杂、假冒伪劣食品的;(6)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7)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8)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9)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10)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6、建立食品行业驱逐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上述人员从事食品管理工作的,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其法人代表不得再申办新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27、建立食品违法行为的曝光制度。对食品违法企业、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不合格食品实行常态化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媒体公开曝光,震慑犯罪分子。
28、严格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消费者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规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31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予以奖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按购买食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索赔。
四、严肃追责问效,确保监管职能落实
29、严格督查问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每季度都要对下一级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飞行检查,采取横向比较、纵向排名的方式进行通报,一般事项向下一级党委政府及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重要事项直接向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特别重大事项,同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每次的督查通报将作为政府食品安全目标考核依据之一。
30、严肃责任追究。对辖区内多次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一律按《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