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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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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14 03:59:15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17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增补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事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5-05 生效日期 2014-05-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2/29/33/2014/20140513094712823155000/20140513094712823155000_.html?%1e%7b%74%2e%c0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增补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局参照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的要求,增补相应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备案。
 
  二、申请备案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
 
  (三)具备独立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的能力。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三、各申请单位应在2014年5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我局在接到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诚实守信、合理布局、产业需求、规模能力、技术水平等原则,确定现场核查名单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指定为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
 
  特此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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