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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花生及其制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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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08 10:09:16  来源: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992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和规范出口花生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检验检疫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rizhao.sdciq.gov.cn/ywpd/jckspaq/201009/t20100919_26858.htm
  1.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出口花生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检验检疫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花生及其制品,包括花生果、花生仁、脱皮生仁、熟制花生、花生酱等产品的检验检疫。
 
  3. 职责
 
  植物食品检验检疫科负责出口花生的检验检疫工作与监管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报检资料的提供和审核
 
  4.1.1  报检人在申请出口花生及制品的检验检疫时应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根据实际情况随附以下单证: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或运单)、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其它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4.1.2  检验检疫人员接到报检资料后应审核以下内容: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所附单证是否齐全、单证的一致性、有效性。
 
  4.1.3  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理
 
  单证不全且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单证齐全后受理;单证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的同进要求其补齐,在补齐所缺单证后,方可接受报检。
 
  4.2  检验检疫方式和内容
 
  4.2.1  检验方式:按照日照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实施方案,根据产品的特性、质量状况、风险等级、批量大小和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以及我国与进口国家/地区的不同要求等情况,采取批批检验、抽批检验、共同检验、分类管理检验、过程检验、安全卫生监控检验等不同的检验检疫管理模式。
 
  4.2.2  出口花生及其制品检验检疫内容包括安全、卫生、检疫、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食品标签、批次标签及检验检疫标志等。
 
  4.2.3在企业普查备案检测基础上:输欧盟花生重点关注黄曲霉毒素;输日花生重点关注黄曲霉毒素、丁酰肼、乙草胺、六六六,其它农残项目根据产地用药普查情况进行确定;输澳大利亚花生重点关注重金属镉、黄曲霉毒素;输阿尔及利亚花生重点关注霉菌、黄曲霉毒素。
 
  4.3  现场检验检疫
 
  4.3.1  检查商品及其包装物是否带有活虫、杂草籽等有害生物、输入国禁止进境物等,并采集标本,可疑样品,带回实验室内检疫鉴定。
 
  4.3.2  数量鉴定
 
  根据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单位,对该批进出口花生及其制品的数量进行核定计数,得出整批进出口花生及其制品的数量,出具数量鉴定证书。
 
  4.3.3  重量鉴定
 
  依据SN/T0188或合同规定执行。
 
  4.3.4  包装使用鉴定
 
  包装物须坚固耐用、安全卫生,既适合长途运输,又适合花生及其制品自身特性,包装种类、材料,内外包装要符合合同、信用证或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4  抽样
 
  4.4.1  检验检疫人员一般应在货物备齐后进行抽样。抽样步骤和操作按SN T0800.1或国外有关规定执行。抽样应认真核对货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包装是否与报验单证相符,发现批次混乱、堆放不整等情况不予抽样,责成生产厂家返工整理。
 
  4.4.2  输欧盟花生的抽样按401/2006/EC的规范执行。
 
  4.5  实验室检验检疫
 
  4.5.1  实验室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所列检验检疫项目,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实施检验检疫。
 
  4.5.2  检疫按有关要求分别进行病、虫、杂草等项目的检验;检验按有关规定混样,制成检验样品和保留样品,分别进行感官、物理、化学、卫生等项目的检验。
 
  4.5.3  实验室根据相关要求做好记录,记录数据要真实准确。检测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4.6  结果判定和处理
 
  4.6.1按照按照国内外有关要求、合同(或信用证)进行合格评定。合格放行出口。
 
  4.6.2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不予放行出口,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合格信息。
 
  4.6.3  证稿拟制
 
  4.6.3.1  证单用语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通行做法,用词准确、文字通顺、符合逻辑,证书评语应符合有关规定。涉及品质检验的证稿,应包括抽(采)样情况、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评定意见等四项基本内容。
 
  4.6.3.2  检验检疫合格的,按要求出具通关单及相关证书。
 
  4.6.3.3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要求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4.7  监督管理
 
  4.7.1  监督管理内容
 
  4.7.1.1  对出口花生加工企业分别实行卫生备案管理。出口瓜子加工企业经考核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并取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卫生备案资格后,方可生产加工出口花生及其制品。
 
  4.7.1.2  监督企业是否持续符合检验检疫卫生备案条件。
 
  4.7.1.3  检查卫生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4.7.1.4  检查卫生登记代号是否专厂专号专用。
 
  4.7.1.5  监督出口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及出口检验检疫等情况
 
  4.7.1.6  按照企业分类情况,按频率监管,并做好记录。
 
  4.7.2  监督管理方式
 
  4.7.2.1  日常检验检疫监督:检查原辅料的卫生及使用情况;人员、厂房和设备的卫生状况;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分别存放不受污染情况;生产卫生质量的控制,包装、储存和运输的控制情况;实验室的检验记录等。对存在的问题监督工厂认真整改,并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记录》
 
  4.7.2.2  定期监督检查:监管频率有特殊要求的,按6个月至少一次;无特殊要求的,每12个月至少一次。
 
  5. 相关文件
 
  5.1 (EEC)NO315/93,食品中污染物的处理程序
 
  5.2 (EC)NO178/2002,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程序
 
  5.3 (EC)NO852/2004,关于食品卫生
 
  5.4 (EC)NO882/2004,关于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的官方控制
 
  5.5  (EC)NO2076/2005,制定实施欧盟会议和理事会(EC)NO853/2004、854/2004和882/2004规章的过渡安排,及修订853/2004和854/2004
 
  5.6 (EC)NO401/2006,关于控制食品中霉菌菌素水平的取样和分析方法
 
  5.7 (EC)NO1881/2006,设定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限量
 
  5.8 (EC)NO1152/2009,因黄曲霉污染风险而加强对特定第三国进口食品进行特殊控制,同时废止2006/540/EC决议
 
  5.9 (EC)NO165/2010,修订(EC)NO(1881/2006)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最高限量
 
  5.10 (EC)NO178/2010,修订委员会规章NO401/2006中关于花生、其他油籽、坚果、杏仁、甘草和植物油的内容
 
  5.11  GB/T18979 食品中黄曲霉的测定免疫亲和层净化高效液湘色谱法和荧光光度
 
  5.12  GB/T5538  植物油脂检验油脂酸败实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
 
  5.13  2761-81 食品黄曲霉毒素及允许量标准
 
  5.14  SN/T0188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
 
  5.15  SN/T0803.2 进出口油料 不完善粒检验方法
 
  5.16  SN/T0803   进出口油料 粒度检验方法
 
  5.17  SN/T0803.4 进出口油料类型纯度及互混度检验方法
 
  5.18  SN/T0803.5 进出口油料 规则及均匀度检验方法
 
  5.19  SN/T0803.6 进出口油料 杂质检验方法
 
  5.20  SN/T0803.7 进出口油料 水分及挥发物检验方法
 
  5.21  SN/T0327.1 出口烤花生果检验规程
 
  5.22  SN/T0327.1 出口油炸花生仁检验规程
 
  5.23  QB/T1733.4 花生酱
 
  5.24  日照检验检疫局2101年度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实施方案
 
  6. 相关记录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合格评定记录、出口植物源性食品风险分析报告表、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调整审批表、企业出口产品安全检测计划表、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样品取样单;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样品送/收样单、出口食品加工企业日常监管记录等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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