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白酒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生产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全省白酒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努力培育一批豫酒产品知名品牌,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律规章的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了白酒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指导意见。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本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全省白酒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产品名称为: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一)白酒。具有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的全部加工能力,自行生产原酒,又进行加工灌装的企业,获证产品名称注明"白酒"。
(二)白酒(液态)。以原酒或食用酒精为原料,进行加工灌装的企业,获证产品名称注明"白酒(液态)"。
(三)白酒(原酒)。只生产原酒,不进行加工灌装,其最终产品是原酒的企业,获证产品名称注明"白酒(原酒)"。
二、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制度。白酒生产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完善质量管理制度,重点建立完善以下制度:原材料验收制度、环境场所清洁制度、生产设备清洗消毒制度、回收瓶清洗制度、库房保管制度、生产投料制度、关键控制点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及配料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检验留样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不合格原料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风险信息收集制度等。
制度应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各项记录真实可追溯。有具体数值要求的,应以数值作出规定,不得用"符合标准"、"符合规定"、"定期"等含糊词语。
(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要求,企业要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者授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承担白酒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三)学习培训制度。生产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有相关专业经历,或由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应掌握白酒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现场审查时予以考核。应具有各类人员定期食品质量安全、加工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教育的培训计划及考核办法,并按计划落实,保证培训效果。
三、生产场所与生产设备
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原料粉碎车间、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窖池数量等。
(一)原料库。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防火设施。
(二)原料粉碎车间。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三)制酒车间。制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
(四)包装车间。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五)窖池。申请白酒、白酒(原酒)单元的企业,窖池应保持完好,具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窖池数量,不得少于30条可用窖池。
(六)灌装设备和贮酒设备。重点检查灌装设备,设备是否简陋,是否能保证灌装能力,贮酒罐数量是否能满足每年的产量。
四、原辅材料及成品的要求
(一)总体要求。企业生产白酒所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原料应是含有淀粉或糖的物质。辅料(填充料)应是农作物脱粒后的或粮食加工后的物质。采购的原材料应新鲜、干燥、洁净。对夹杂物较多和水分超标的原材料经过筛选或分级干燥处理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应拒收。
(二)固态法白酒。以粮谷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不允许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
(三)液态法、固液法白酒。不准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塞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的购进、添加。
五、检验
(一)检验人员。企业应有2名以上检验人员,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能够独立操作,准确开展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现场有气相色谱仪的,现场操作气相色谱仪,现场对产品做容量分析、重量分析的操作,确保出厂产品的检验可信度及准确度。
(二)出厂检验。企业要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白酒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确保塑化剂、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不具备氰化物等项目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型式检验。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新试制的产品或者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必须进行产品全项目的型式检验。
(四)发证检验。企业申报产品执行标准必须涵盖企业所有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发证检验。许可证有效期间,如生产新工艺、不同香型等超出执行许可申报标准产品的,提出申请,对新增工艺条件及产品进行生产许可条件核查要求进行核查和产品检验。
六、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一)主要质量安全问题。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固形物超标;卫生指标超标;塑化剂塑化剂超出风险评估值;糖精钠、安塞蜜、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不符合要求。
(二)对塑化剂的重点审查
1.生产设备设施塑化剂污染控制。不符合要求的塑料管道、容器和瓶盖胶垫,更换为食品级不锈钢材质管道、容器和不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瓶盖垫,应当有材质证明;在个别环节确实需要使用少量塑料管材的,必须是不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产品,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原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自产原酒的企业,应加强原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外购原酒的企业,所采购原酒的塑化剂含量要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
3.生产过程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结合生产加工全过程,评估有可能导致溶出塑化剂的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塑化剂对白酒的污染。完善生产操作规程,在生产结束时,将管道中的余酒排净,不得存留在管道中及过滤设备中。
4.成品中塑化剂控制与处置。出厂成品中塑化剂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
七、标签标识
(一)依法标注白酒标签标识。预包装白酒标签标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标准规定。
(二)不得虚假标注白酒标签标识
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1.固态法白酒标签标识。非传统发酵法生产的白酒,应在"原料与配料"中标注添加的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不得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
2.液态法白酒标签标识。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应当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
3.固液法白酒标签标识。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应当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得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
八、其他要求
白酒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按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白酒。
附件:1.企业自我承诺书(略)
2.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