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的意见(宣政办〔2011〕63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的意见(宣政办〔2011〕6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0 15:08:19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6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的意见》(皖政办〔2011〕5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粮食产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发布关于推进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的意见。
发布单位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宣政办〔2011〕63号
发布日期 2011-11-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uancheng.gov.cn/public/xxgkml/ggfl/gfxwj/zfbwj/webinfo/2011/12/1324626660388429.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的意见》(皖政办〔2011〕5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粮食产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实施全市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市粮油加工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力争达到120亿元;培育1个国家级粮油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个省级粮油龙头企业;新增销售收入超20亿元企业1家,超10亿元企业3家;创建1个国家级知名粮油品牌或商标、3个省级知名粮油品牌或商标。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发展重点产业和龙头企业。我市毗邻苏浙沪粮食主销区,是皖粮东进的重要物流节点。“十二五”期间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大力发展酒类制造业、粮油加工业、饲料加工业等重点产业,鼓励粮食产业与家禽、生猪养殖业相互融合,促进粮油精深加工及转化,延长产业链条,壮大发展规模。要做强做大龙头企业,加快推进粮油企业转型升级,着力培育和发展骨干龙头企业。重点建设家乐米业公司6000千瓦装机容量稻壳发电、10万吨/年油脂加工及稻壳深加工项目,古南丰酒业有限公司4万吨/年发酵型枸杞黄酒生产项目,广德新龙粮食油脂公司10万吨/年油菜籽加工、3万吨/年精炼油生产项目,努力推进古南丰酒业有限公司集种植、加工、酿造、销售、文化、旅游为一体的现代化黄酒生态园建设,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二)加快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已列入全省30个重点粮食产业园区的宣城市粮食产业园区和宁国市粮食产业园区,突出抓好宣城市粮食产业园区粮食储备库、皖东南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安徽和威集团100万吨/年畜禽全价饲料生产等项目建设。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扩区扩容,推动各类资源要素向园区集中,努力把粮食产业园区建设成以粮食仓储为基础、加工业为龙头、现代物流为中心的粮食产业发展重要载体和承接产业转移重要平台。
 
  (三)突出抓好粮油品牌建设。发挥地域生态环境良好的优势,以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为核心,鼓励各类粮油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不断提高我市粮油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大力实施“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行现代营销模式,加快形成放心粮油产销服务体系。
 
  (四)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订单生产基地、粮食产业园区、粮食仓储基础设施、粮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等贷款支持力度,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和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品牌建设。
 
  (五)切实加强对粮食产业化工作的考核。市政府将粮食产业化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评选粮食产业化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予以表彰奖励。各县市区也要将粮食产业化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1-2次粮食产业化专项督查,推动粮食产业加快发展。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划拔一部分资金或设立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全市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对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供应、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予以推进。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引导,在资金、税收、土地等方面帮助粮食企业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为粮食产业的发展提供宽松环境。发改、科技、财政、农业、税务、金融、质监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市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顺利推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地区: 安徽 
 标签: 粮食产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3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