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管[2012]48号)

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管[2012]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6 03:28:40  来源:安庆市物价局  浏览次数:939
核心提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皖政办[2012]37号文件大力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通知》(皖价控[2012]10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2]17号)的要求,为积极推进我市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现发布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安庆市物价局 安庆市商务局
安庆市物价局 安庆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安价管[2012]48号
发布日期 2012-07-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aqwj.gov.cn/news_view.asp?id=1169
市区各大超市、各农副产品经营商店、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皖政办[2012]37号文件大力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通知》(皖价控[2012]10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2]17号)的要求,为积极推进我市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平价商店的性质
 
  平价商店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旨在以降低蔬菜等部分农副产品价格,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体现政府稳价惠民要求的农副产品直销区、直销店的统称。连锁超市和城市社区网点是其主要载体;“产销对接、直采直销”是其低价经营的主要原因,在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承担稳价任务是其主要特征。
 
  二、平价商店的形式
 
  1、在大型超市及其社区连锁店开设的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
 
  2、在城区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居民住宅小区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3、在城区大型集贸市场建立的农副产品直销区;
 
  4、其它有利于农副产品直销的形式。
 
  按照上述形式,平价商店的经营主体可以多样化,既可以是各类大型超市、商场,也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既可以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以是合伙和集体性企业或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平价商店设立的资质条件和申办程序
 
  (一)资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3、经营的平价商品是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以蔬菜类为主);
 
  4、在社区设立的平价商店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大型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米,在集贸市场设立的“农副产品直销区”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5、配备电脑等硬件设施和兼职价格信息报价员,每天能及时向安庆物价网平价商店数据库入口填报输入相关数据信息。
 
  (二)申办程序。
 
  1、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安庆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
 
  (3)经营场所相关证明(如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市物价局、市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申报平价商店的申请人,应当持《安庆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申报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市物价局。
 
  3、市物价局会同市商务局对申请人的填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公司法人及农副产品销售区域的负责人、农副产品销售区域的经营面积、经营场所来源、是否具备网上报价条件等。整个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4、经审核批准,予以认定的,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应及时与申请人签订《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试行)》(附件2),并授予统一制作的平价商店标牌。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通过安庆物价网平价商店栏目向社会公布。不予认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四、平价商店的基本要求
 
  平价商店经营农副产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应符合政府稳价工作总体要求,确保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平价销售的蔬菜品种每天不得少于15个,价格应低于同类市场零售均价(市场零售均价由国家统计局安庆调查队在城区3个监测点上每日的平均价格确定,安庆物价网平价商店专栏每日公布3个监测点的平均价格)15%以上,其中每天不少于5个不高于1元/500g的蔬菜品种销售。粮、油、肉、禽、蛋等产品价格应低于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五、规范平价商店建设工作
 
  平价商店建设要做到“五统一”,即:
 
  1、统一经营主体的资质。平价商店经营主体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2、统一经营品种目录。平价商店经营的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管理品种目录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并根据季节不同适时调整。
 
  3、统一平价商店标牌。平价商店的标牌分别为“安庆市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和“安庆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域或平价商品上方要悬挂平价直销区、平价商品标识以及产销对接(直采直销)、平价销售等宣传标语。
 
  4、统一平价商品标价签。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要使用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平价商品标签,标明产地、规格、价格等,所售平价农副产品必须明码实价。标价签应悬挂于商品的正上方或商品的围挡中。平价农副产品不得以“大特价、大甩卖”等形式标价促销。
 
  5、统一经营台账。平价商店要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如实记录农副产品经营情况。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进(销)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以备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和考核。
 
  平价商店要按照《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要求,承担稳价惠民责任。凡经组织考核完成任务的平价商店,所需补贴和奖励资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从价格调节基金中予以兑现。
 
  执行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市商务局网点办反映(联系电话:5562143  5019832)。
 
  安庆市物价局       安庆市商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安庆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申报表
 
  2、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试行)

附件1:安庆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申报表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成立时间

 

企业性质

 

法人姓名

 

联系电话

 

物价员姓名

 

联系电话

 

农副产品销售

区域地址

 

建立时间

 

负责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经营面积

 

 

经营场所来源

(所有或租赁)

 

年销售总额

 

经营情况是否电脑管理

 

是否具备

网上报价

 

水费(元/月)

 

电费(元/月)

 

申报理由

及条件

 

盖章

年 月 日

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试行)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签署: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平价商店名称)
 
  地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实施办法》(宜政办发[2012]17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平价商店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应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政策,扶持乙方建设平价商店。
 
  第二条 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平价商店规划布局、相关规费优惠等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品种,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当符合《关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管[2012]47号)要求。
 
  甲方可指导乙方确定平价农副产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并应当加强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乙方经营安庆市平价商店平价商品目录的农副产品,应逐步实现产销对接或者产供销一体化,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乙方相关活动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乙方经营目录管理的蔬菜品种、数量、价格符合政府稳价工作要求,其中平价销售的蔬菜应低于同类品种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以国家统计局安庆调查队在城区3个监测点的平均价格为准)15%以上,同时每天不少于5个不高于1元/500g的蔬菜品种销售。粮、油、肉、禽、蛋等产品价格应低于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第七条 乙方在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严格按照政府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农副产品品种、价格和数量投放市场;甲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实施办法》(宜政办发[2012]17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先控后补”原则对其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乙方作为甲方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甲方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预警等工作。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价格政策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条 甲方应指导乙方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帮助乙方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动提供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平价商店标识,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平价商店主要义务、管理制度及价格诚信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甲方应当规范和完善平价商店标识管理,指导和督促乙方积极履行公示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规定对平价商店进行考核,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合格的按季度兑现差价补贴,年度考核分值达到规定要求的兑现奖励金额,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考核工作。考核规定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乙方若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大变更或重大产权转让、破产等情况,应当在变更或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退出平价商店经营;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赔偿。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不予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1、未按甲方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2、未按政府要求承担稳价责任的;
 
  3、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5、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6、违反相关规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属实,造成较大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0)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