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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稳定家禽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宝政办发 〔20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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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06 15:33:08  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050
核心提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家禽产业发展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3〕40号)文件精神,稳定家禽产业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稳定家禽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宝政办发 〔2013〕84号
发布日期 2013-08-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wgk.baoji.gov.cn/0/104/9224.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家禽产业发展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3〕40号)文件精神,稳定家禽产业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家禽产业发展。家禽产业是我市畜牧业的新兴支柱产业,确保家禽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保障市场供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以来,受部分省市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影响,禽类产品销售价格低迷,给家禽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避免家禽产业大起大落,确保产业稳定发展,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家禽产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我市家禽生产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积极落实省上扶持政策。市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上扶持政策。加大对种禽生产的保护力度,对持有符合时限要求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存栏1000只以上的祖代种鸡场、5000只以上的父母代种鸡场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每存栏一只祖代鸡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中、省财政负担;每存栏一只父母代种鸡补贴1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同时,对从事家禽屠宰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对储存禽类产品的加工企业,给予储备费用补贴。
 
  三、大力扶持家禽规模养殖。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扶持意见》(宝政发〔2012〕32号)精神,鼓励支持发展肉鸡产业园和标准化养殖场(户)。对建设规模达到年出栏商品肉鸡50万只以上的新建肉鸡产业园、一次饲养3万只肉鸡标准化笼养场(户)、一次饲养1万只的规模肉鸡标准化平养场(户),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水电路、鸡舍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养殖规模较大、示范带动效应好、组织化程度高的养鸡专业合作社,市财政对其购置防疫设备、开展社会化公益性服务等给予5万元的补贴。对贷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养鸡企业,市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限额贴息。金融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对已发放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给予延期,对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酌情办理转贷手续。
 
  四、加强家禽市场流通管理。认真做好市内家禽及其产品销售流通工作,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健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不得随意关闭家禽交易市场。农业、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家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力度,落实家禽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措施,防止疫情传入,在有条件的市场内划定区域,实现活禽隔离宰杀,保障禽类产品的有效供给。
 
  五、强化禽类疫病防控。认真落实市、县、乡、村四级防疫责任,建立动物防疫预警预报和应急反应机制,大力推行防疫双轨责任制,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重大疫病应免尽免,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严格落实《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和《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切实做好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一旦监测出阳性或发生疫情,立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对因疫情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损失,参照市财政局、农业局《关于转发陕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宝市财办农〔2004〕6号)确定的标准,由省、市、县财政予以补助,其中省级财政承担90%,市、县财政各承担5%。陇县、麟游县、太白县等3个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省财政承担95%,市财政承担5%。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地区: 陕西 
 标签: 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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