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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湘南进出口食品(农副产品)检测中心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永政函〔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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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0 02:54:40  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60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2579号文件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土地0.9099公顷。
发布单位
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永政函〔2014〕1号
发布日期 2014-01-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zcity.gov.cn/art/2014/1/21/art_2146_354581.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2579号文件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土地0.9099公顷。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永州市湘南进出口食品(农副产品)检测中心项目。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镇中间庙村(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征地面积0.9099公顷,其中:耕地0.3393公顷,林地0.2484公顷,其它农用地0.0436公顷,建设用地0.0759公顷,未利用地0.2027公顷。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3〕9号)执行。
 
  (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执行,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
 
  (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9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公布后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滩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联系电话:0746-8323450)办理登记手续,请互相转达,逾期不予办理。
 
  五、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告知书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人若对本通告关于征收的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与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助标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通告对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与房屋的征收。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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