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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陵源区贯彻落实〈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张武食安办发〔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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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0 09:11:33  来源: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40
核心提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加强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印发《武陵源区贯彻落实〈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
武陵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武陵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张武食安办发〔2013〕1号
发布日期 2013-03-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jjwly.gov.cn/zwgk/zdlyxxgk/spypaq/19176.jhtml
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武陵源区贯彻落实〈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
 
  武陵源区贯彻落实《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加强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责任主体,逐步健全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食安办,具体负责全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
 
  三、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局 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办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二)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负责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区工商分局 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和证照办理。
 
  (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和证照办理。
 
  (五)区商务局 负责集贸市场中牛羊肉摊贩的监督管理。
 
  (六)区畜牧水产局 负责超市、集贸市场中鲜活水产品的监督管理。
 
  (七)区城管局 牵头查处取缔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位的无证经营行为。
 
  (八)区公安部门 要适时参与森林公园管理处、各乡镇(街道)、各监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活动以及区食安委组织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
 
  (九)宣传部门 要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日常宣传力度,加大对非法经营业主的曝光力度。
 
  (十)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森林公园管理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机构,明确监管人员及其监管职责,落实好食品摊贩悬挂经营卡的管理工作;每个行政村居(社区)要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和森林公园、乡镇(街道)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4月)。各 监管单位、森林公园、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逐户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基本情况,建立和完 善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台账和信用档案,切实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情况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证照 办理程序;各乡镇要将登记信息告知工商或药监部门,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时要持有健康证明和悬挂登记卡。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7月)。以 超市、路边摊、夜市、早餐店、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开展拉网式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劣质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督促 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其自律意识,确保消费市场食品质量安全。
 
  (三)督导总结阶段(8月)。区食安委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力而发生的食品安全责任问题,将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总结要于9月5日前报区食安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工作一直以来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学习宣传。各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工作,重点抓好食品安全工作人员 和食品小作坊、小摊贩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其准确理解《条例》精神,熟练掌握主要内容,正确贯彻执行《条例》。加强社会宣传工作,以多种形式,广泛 宣传《条例》精神,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监管。
 
  (四)加强协同配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方案的具体要求,按照监管职责,加强合作,信息互通,健全长效机制,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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