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举措,多年来,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无明确的监督职责划分,形成了一个食品安全的监管盲区。《条例》的颁布,对于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全面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要把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上来,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
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乡镇办事处要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培训,保障相关人员对《条例》的知晓面,监管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专门培训,系统学习《条例》,全面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准确掌握《条例》的具体规定,明确法定的职责。
各监管部门要采取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对食品小作坊业主和食品摊贩经营者进行《条例》的宣传,增强其规范生产、依法经营的主动性。要举办科普讲座、现场咨询,让广大群众了解《条例》和食品安全基本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各乡镇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的作用,开展专题宣传活动,要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宣传专栏。向广大消费者开展《条例》的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民众食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宣传《条例》,分析透视和追踪报道公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抵制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不法行为的积极性。各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和沟通,要适时曝光一些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宣传报道的针对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认真贯彻落实《管理条例》
(一)2013年3月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人员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保障宣传贯彻《条例》的经费。
(二)根据《条例》的规定,市城管部门应当在城区四办范围内,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市容环境、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经营时段,并于2013年5月前向社会公布第一批经营地点和经营时段,并制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具体管理办法。
在划定经营地点和经营时段以外生产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城管部门负责取缔。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及早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做到本底清楚。同时积极向市人民政府作好汇报,根据本部门实际,决定是否委托乡镇办事处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决定委托的,要在2013年3月前依法宣传完成手续。
湘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