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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乡镇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桃政发〔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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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19 08:51:00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06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乡镇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南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桃源县乡镇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桃源县人民政府
桃源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桃政发〔2013〕12号
发布日期 2013-07-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angde.gov.cn/art/2013/8/20/art_49229_1385436.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桃源县乡镇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7日
 
  桃源县乡镇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南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除漳江镇以外的乡镇的食品摊贩经营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不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第三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巡查,配合职能部门加强食品摊贩管理,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卫生、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集镇规划、安全、交通等方面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申请先后顺序,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并向社
 
  会公布。学校及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给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六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二)用于食品经营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三)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保洁措施;
 
  (四)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保持个人卫生;
 
  (六)遵守集镇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食品摊贩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
 
  (二)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八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的引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12〕22号),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或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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