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4年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0日
2014年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4年是我省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监管制度的重要一年。面对复杂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积极实施《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6年)》,以保障安全为首要任务,以体制改革为根本动力,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安全监管为主攻方向,以推动社会共治为重要保障,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确保全省食品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向好、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为加快“四个河南”(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建设、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一、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工作机制
(一)全面推进监管体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机构改革部署,出台市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督促推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工作,确保人、财、物全部按时划转整合到位。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强化市、县级机构监管执法力量和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基层监管机构,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监管网络。推进公安部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职队伍建设。出台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事业单位设置方案,整合检测资源和监管执法资源,强化技术资源配置,加快形成职能与责任相一致、力量与任务相适应、资源与工作相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改革过渡期间监管职能划转衔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运行。(责任单位:省编办、财政厅、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县级政府)
(二)改革和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职责,科学界定省、市、县三级监管事权和层级分工,建立相应责任制度和工作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探索审批、监管分离。创新乡镇(街道)、村(社区)管理模式,发挥各类基层站、所和基层干部作用。构建覆盖农村、城镇社区的食品安全协管网络。(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县级政府)
(三)加强综合协调机制建设。树立大食品安全理念,制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推进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建设,强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制度建设等方面职责定位,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完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联合执法、督查督办、考核考评等各项工作机制,巩固综合协调下的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市、县级政府)
二、建设保障体系,提升监管能力
(四)落实省局合作协议。全面落实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签署的共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合作协议,实施《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6年)》,制定年度行动计划,明确责任,统筹推进。重点推动食品口岸、检验检测、执法装备、信息平台、行业征信等项目建设,建立工作督办机制,确保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郑州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五)推进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抓紧推动修订《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推动《河南省食品安全条例》纳入地方立法调研计划。加强监管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农产品产地管理、质量安全追溯、诚信体系等方面的制度,加快形成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组织制订河南省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风险识别与管控。整合、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许可,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标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制定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机构信息目录并公开,提升监管透明度。(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农业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等部门)
(六)推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按照“有标贯标、无标补标”的原则,继续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企业标准备案程序,推动标准公开透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农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统筹、强化各级食品、农产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食品检验检测所(口岸),推进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推进县级现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资源整合工作,扶持农贸市场检验检测站建设,推动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展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省、市、县三级监管队伍装备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县、乡两级监管队伍快检设备配备,2014年年底县级以下装备标准化配备覆盖率达到30%。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用结合,支持建设一批食品安全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着力实施食品安全重大科技专项,推动食品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委、科技厅、卫生厅、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市、县级政府)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省级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成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投诉举报协同处置系统、应急处置指挥信息系统、可追溯体系系统和公共信息服务网站,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建立覆盖生产经营、行政监管、社会评价全过程的信息化体系。探索推广食品、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环节全过程电子监管系统,启动食品安全信息化试点市创建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市、县级政府)
三、深化治理整顿,严惩违法犯罪
(八)着力实施综合治理。围绕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面及面制品、白酒、食用油、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继续开展综合治理活动。加强食品标识管理,强化食品出厂检验环节和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检查,集中解决虚假标识、夸大标识、遗漏标识和假冒、仿制食品标签标识等问题,着力纠正散装食品和上市农产品无标识、标示不规范现象;继续巩固和提升严厉打击“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行为的整治成果,逐一督导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查源追踪,确保查处到位;进一步加强牛羊肉食品安全监管,推进牛羊肉定点屠宰。(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商务厅、民委、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市、县级政府)
(九)加强农产品源头治理。以粮食、蔬菜、茶叶种植基地和畜禽、水产品养殖厂(小区)为重点,持续开展滥用违禁农兽药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化肥,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蔬菜上市检验和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开展农产品主产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对部分污染较重的耕地,要调整结构,进行集中修复。(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畜牧局、供销社,市、县级政府)
(十)开展重点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围绕“病死肉”、“瘦肉精”、“地沟油”、“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在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以非法屠宰、注水肉和屠宰环节使用违禁物质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畜禽检验检疫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严厉查处销售、使用无检疫检验证明肉品行为,从严、从重打击贩卖、加工病死畜禽行为;全面规范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开展清真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假冒清真”和“清真不清”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强化督查督办,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久治不安、久打不死现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民委、商务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工商局、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县级政府)
(十一)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健全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机制,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依法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各级公安部门要开展保卫餐桌行动,切实发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主体作用。对重大案件,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挂牌督办。对重大刑事案件,建立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安部门、监管部门联合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制定出台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技术检测鉴定等相关制度,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完善司法综合协调机制,统一执法量刑标准,依法做到“能查、能捕、能诉、能判”,确保依法严惩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农业厅、环保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市、县级政府)
(十二)继续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持续推进放心主食、放心粮油工程,对面粉中非法违规使用添加物、油炸食品中铝超标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并开展深化达标创优工作。启动实施儿童食品及学校饮食安全放心工程,重点开展婴幼儿食品、调味面制品、膨化食品、含乳饮料等和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综合治理,打击儿童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开展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和生产经营集中治理,组织学校门前及周边食品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回头看,巩固成果、查找问题,持续打击严重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公安厅、教育厅、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严格行政监管,强化风险防范
(十三)加强和改进日常监管工作。推进“查处”与“预防”相结合、“人管”与“技管”相结合、“管产品”与“管能力”相结合,实现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全面规范现有各类食品相关许可,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加强准入管理。根据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记录,科学划分企业、产品和部位(场所)的安全风险等级,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加大高风险环节监督、抽查力度,增强日常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完善基层食品安全巡查工作规程和督促落实制度。加大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等各环节监管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对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网络营销等新业态的监管。完善食品退市、召回、销毁等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和消费环节。探索试行食品强制保险制度。加强林产品、驯养野生动物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监测,强化盐业市场治理,组织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环保执法行动。(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林业厅、环保厅、盐务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县级政府)
(十四)健全风险监测体系。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实施全省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管部门风险监测计划,扩大监测范围,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布点至少覆盖5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在优势农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积极发挥公安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排查中的作用。健全风险信息应用机制,建立各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重要监督抽检结果向同级政府报送制度,服务政府科学决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加强日常风险评估和应急评估,及时通报发布信息,推动风险监测与行政监管联动衔接。(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粮食局,市、县级政府)
(十五)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推进二维码技术应用,构建从农产品生产、投入品使用、生产加工、终端配送全过程信息数据链。整合监管资源信息,推进监管与生产经营信息融合,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消费者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化可追溯平台。推动重点品种和批发市场实行电子溯源管理。重点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和流通领域电子追溯体系试点工作。继续加强郑州市、漯河市肉菜流通追溯试点城市建设。(责任单位:省监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粮食局,市、县级政府)
(十六)加强舆情监测。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媒体、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和事件报告体系。强化舆情分析和快速反应,及时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完善各部门系统内的纵向信息报告体系,健全各部门横向间的信息通报机制,严格落实重要信息向政府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及时解疑释惑,正确引导舆论。要加强对各类媒体的管理,强化对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敏感事件宣传报道的指导协调,建立新闻报道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恶意炒作、散布虚假信息、直接或变相敲诈勒索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市、县级政府)
(十七)强化应急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的应对处置机制。规范事故查处流程,强化各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分工,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件。(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卫生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局,市、县级政府)
五、落实企业首负责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十八)强化企业首负责任。建立健全企业首负责任制,分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推行大、中型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经营者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强和规范违法违规企业和问题产品社会发布机制。从严追究违法企业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监管部门,市、县级政府)
(十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选择重点行业继续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完善各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信用档案,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诚信信息对生产经营行为的制约作用。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各类行政监管信息与社会征信体系有效衔接,推动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信用等级、融资信贷、立项用地等挂钩,做到守法诚信处处受益、违规失信处处受限。(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监管部门,市、县级政府)
(二十)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支持郑州市申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启动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市、县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并结合我省正在实施的放心工程,树立一批放心示范街道、放心示范市场、放心示范企业、安全示范店、放心粮油店等先进典型。继续推进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工作,推进全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继续开展进出口、诚信体系等食品安全其他环节和领域的示范创建活动,在全省各环节基本形成点、线、面相结合,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食品安全示范群体。(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财政厅、农业厅、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监管部门,市、县级政府)
(二十一)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支持做大做强高成长性食品产业,积极培育全产业链企业,推动骨干企业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和网络化温控仓储配送体系,增强企业安全管控能力。推动关联企业集聚发展,促进产业区域化配套,着力提升漯河、郑州、周口、信阳等13个重点食品产业集群的质量安全水平。推广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和农校对接等物流模式,支持建设从田间到餐桌的集约化农产品供应体系和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加强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采取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进入固定场所、成立合作社等措施,引导规范经营、促进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市、县级政府)
六、加强宣教培训,推进社会共治
(二十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成效,广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不断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科学素养和食品安全信心。要结合实际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认真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知识大讲堂”等活动,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保证宣传时效不断、持续有力。(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市、县级政府)
(二十三)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培训。适应食品安全新体制的需要,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重点,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开展专题培训。举办各类食品监管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培训班,尤其是加强对基层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的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定期对所有食品从业人员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推动依法从业、诚信自律。(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市、县级政府)
(二十四)发挥新型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建立一批以企业为主体、以行业行为为主导的新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会在自律、维权、服务、科研等方面的作用,对行业内企业行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与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络机制,加快原有协会新型化改造,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在审批、标准制订、行业监管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推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作用,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市、县级政府)
(二十五)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各级政府要重视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建设,加强专家委员会组织管理,充实专家委员会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政策咨询、政府决策、监督管理、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市、县级政府)
(二十六)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完善有奖举报制度,推进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服务机制建设,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形成统一受理、部门分办、限期督办的运作机制。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有奖举报程序,用好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规范依申请公开程序和办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安全监督和指导作用。支持食品安全新闻协会建设,强化新闻舆论引导,依法开展舆论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财政厅、各监管部门,市、县级政府)
七、加强组织保障,落实工作责任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依法按照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研究解决体制改革、事业发展和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和考核考评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全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增强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市、县级政府)
(二十八)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能力建设、监管执法装备、专项整治、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各项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形成稳定增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基层监管经费投入,推动食品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和县级检验资源整合试点项目建设。要努力争取更多国家建设投资。强化对经费的统筹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发挥效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相关监管部门,市、县级政府)
(二十九)强化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社会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和政府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认真做好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考评工作。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单位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2014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细化,明确到岗位,落实到基层,责任到个人,确保各项任务完成。要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及时查处和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监察厅及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市、县级政府)
(三十)健全奖惩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奖惩机制,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加大行政监察力度,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负有重大责任的政府、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省监察厅、财政厅、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县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