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9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9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10 13:40:00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812
核心提示: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13〕90号
发布日期 2013-11-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l.gov.cn/zwgk/gwgb/szfwj/jzbmd/201311/t20131127_1573520.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应急预案编制规划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中省直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各地、各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多发易发突发事件和主要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同时,要指导所属基层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二、强化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各地、各部门要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制度,增强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做好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工作
 
  为贯彻《办法》对不同类别和层级应急预案的侧重要求,各地、各部门应急预案重点规范本级层面的应对行动,同时省级要体现指导性,市、县级要体现应急处置主体职能,乡镇、街道要体现先期处置特点,基层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应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的特点。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凡符合《办法》中明确修订条件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及时修订。修订工作要按照《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等要求进行。
 
  四、加强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重要目标物包括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国家重要资源等;重大活动包括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大型经贸、文化、旅游、体育、会展等活动;应急资源包括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或完善以上有关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凡纳入专项应急预案管理的,要经本级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并按要求报上一级备案。
 
  五、加大应急演练力度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依据国务院应急办下发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安全、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等相关单位,要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六、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针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应急管理干部的应急预案专题培训,同时加强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和专业救援等人员的培训。各地、各部门编制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的应急预案,除确需保密的以外,要向社会公布。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应急预案,要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宣传教育和应用等工作。
 
  七、加强指导监督和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6日
 地区: 吉林 
 标签: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