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我省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用农产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分级、响应标准见附录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发生的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集中高效地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通过有效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质量监测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快速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推动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应急机制启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标准的,启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山东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按规定报农业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省农业厅厅长担任,分管厅领导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办公室、驻厅纪检组、人事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对外合作处、科技处、产业化办公室,省农技推广总站、果茶站、土肥总站、植保总站、农业环保总站、农业信息中心、种子管理总站、农药检定所、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及事故发生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图见附录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视情况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联络员。
2.3指挥部职责
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农业部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有关预案,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发生地、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在厅办公室统一安排下,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1)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汇总、报送及发布等工作。
(2)驻厅纪检组:负责对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3)人事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调配;对成员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4)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的市场监测和产销对接的组织协调与指导,维护市场稳定。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6)发展规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发展改革部门追加应急处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
(7)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筹集及相关固定资产管理。
(8)对外合作处: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好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参与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科技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10)产业化办公室:参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有基地及国有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1)省农技推广总站:负责食用菌菌种、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2)省果茶站:负责果茶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3)省土肥总站:负责肥料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4)省植保总站:负责农药使用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5)省农业环保总站:负责由农业环境污染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事故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6)省农业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分析、整理网上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向指挥领导小组报告;负责在网上发布有关信息;参与有关调查、处置工作。
(17)省种子管理总站: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8)省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生产经营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9)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0)事故发生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6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6.1事故调查组
组成: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
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邀请有关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6.2事故处理组
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6.3信息发布组
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分析与研判;协调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2.6.4综合组
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综合协调事故处置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信息的调度与上报,文件的起草。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2.6.5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班子。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省农业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依法加强组织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3.2事故报告
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2)对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以内向省农业厅报告信息,同时,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必要时可直接向农业部报告。
(3)省农业厅接到报告后,属于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报告。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Ⅱ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省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指挥部报告,并及时报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初次报告要求从事故发生到报告国务院时限不能超过4个小时。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3.2.5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省农业厅。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省农业厅应当及时通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农业部。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省农业厅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通报。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政府批准,由农业厅及时通报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3.3事故评估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资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事故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污染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4级别核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评估结果核定事故级别。
4.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的,应急响应报请农业部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实施Ⅰ级响应时,省农业厅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部署及相应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向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基本情况 、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
4.1.2Ⅱ级响应。核定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由省农业厅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立即成立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在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1.3Ⅲ级、Ⅳ级响应。核定为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4.3响应的升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4.4响应的降级
当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5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指挥部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总结报告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省农业厅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会同农业信息中心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6.3物资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资金。
7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 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8.2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鲁农质监字〔2009〕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