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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通〔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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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0 04:30:49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18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食通〔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01-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401/t20140110_496317.html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婴幼儿食品安全关乎国家的未来和社会的稳定,各监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对广大民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要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规范购销渠道和销售行为,大力推进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专柜专区销售,引导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社会责任。
 
  三、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市场准入和销售行为的科学监管。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管理,严格审核和许可,各地要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逐户清理规范,凡是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条件,不能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的,不得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活动。
 
  四、强化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的日常监管。要健全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工作。要继续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乳制品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五、认真做好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情况的报送工作。各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及省局要求,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上半年或本年度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情况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规范清理行动统计表》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遇到紧急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10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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