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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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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06 08:02:05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3041
核心提示: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殃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13〕194号
发布日期 2013-12-31 生效日期 2013-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ansu.gov.cn/art/2013/12/31/art_3723_160258.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5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5〕61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3 监测与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3.3 事故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4.5 新闻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及技术保障
 
  5.2 物资与经费保障
 
  5.3 社会动员保障
 
  5.4 宣教培训
 
  5.5 应急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秩序
 
  6.2 分析报告
 
  7 附 则
 
  7.1 奖惩
 
  7.2 预案管理
 
  7.3 名词术语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1.5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1.5.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及周边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副总指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公安厅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1)的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省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2)。
 
  3 监测与报告
 
  3.1 监测预警
 
  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省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负责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 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病患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国家有关部委或其他省区市通报我省的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必须及时准确,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市州政府及其食品监管部门接到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分别向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技术机构及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病患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情况。
 
  3.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 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州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启动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经过对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州政府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最先到达事故发生地的部门和单位要保护好现场。
 
  (2)卫生计生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做好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判定事故级别、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食品与环境及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的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农牧、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药品监管、农牧、质监等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7)对阻挠、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8)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响应启动机构可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 新闻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负责事故处置的指挥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播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2 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金。
 
  5.3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4 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食品药品协会等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5.5 应急演练
 
  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秩序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分析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抄送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
 
  7 附 则
 
  7.1 奖 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市州、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大型经营性餐厅、学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鼓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分别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7.3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所表述为以上、以下的均包括本数在内,如100人以上包括100人;99人以下包括99人。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 省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 省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附件1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全省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判定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级别,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组织食品检验检测、宣传教育、信息报告及新闻发布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省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就餐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科技成果的集成转化与应用示范。
 
  省工信委:负责推进食品企业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放心食品产业化进程。
 
  省民委:负责参与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由清真食品标识等引起的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和应急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应急队伍体系建设运行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参与环境污染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
 
  省农牧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等的调查、检测检验、信息报告和处理等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协助组织酒类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协助做好实验室检测;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进行健康教育;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报告。
 
  省政府外事办:负责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涉外、涉港澳事务;稳妥做好外国记者、港澳记者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采访管理和服务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所属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省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查处,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查处食品违法广告。
 
  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道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动态。
 
  省粮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粮源组织和调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保障事故发生地粮油供应;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重大粮油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武警甘肃总队:负责领导机关、重要部门、救治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参加营救转移群众等工作,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病员的转移运输;协助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监管及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省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1.事故调查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省级卫生计生、公安、农牧、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厅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监察厅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会同农牧、质监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交通运输、武警、铁路等部门配合,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经费保障组: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5.检测分析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省级卫生计生、农牧、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检验机构(省级食品检测检验机构见附件3)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级卫生计生、农牧、质监、教育、科技、公安、环保、粮食等部门配合,根据需要和实际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快速检测、形势分析、技术支撑,并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附件3
 
  省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1.甘肃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08号
 
  邮编:730030
 
  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8641942
 
  2.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30号
 
  邮编:730000
 
  质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4677375,0931—4673591(传真)
 
  3.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地址:兰州市嘉峪关东路387号
 
  邮编:730010
 
  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8519050
 
  4.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708号
 
  邮编:730020
 
  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8654634
 
  5.甘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7号
 
  邮编:730070
 
  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763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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