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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教育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魔爽烟”类食品的紧急通知(食安办〔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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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31 16:20:1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517
核心提示: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教育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立即依法查处“魔爽烟”类食品。
发布单位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教育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教育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 食安办〔2013〕20号
发布日期 2013-12-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a.gov.cn/WS01/CL1601/95614.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教育厅(教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近日,部分地区中小学周边市场出现名叫“魔爽烟”、“魔烟”的一类果粉食品,经食品检测机构检验,这类食品为不合格产品。此类食品是用一根类似香烟状的塑料吸管进行吸食。长期食用这类食品,会引发呼吸道和食道疾病,且产品名称、包装和吸食方式还会让孩子产生“吸烟或吸毒无害”的不良诱导。为防止此类食品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教育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立即依法查处“魔爽烟”类食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魔爽烟”类不合格食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从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利益,保护广大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维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高度,加大协调沟通力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排查和依法查处“魔爽烟”类食品。
 
  (一)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魔爽烟”类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可能生产类似食品的生产单位的全面排查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本地企业的基本情况。一经发现有生产此类不合格产品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公开召回已售产品,防止危害蔓延,并依法进行查处。要以此次行动为契机,认真排查生产销售此类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批发、集贸市场以及中小学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销售“魔爽烟”类食品的,要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登记造册;同时要查清问题食品的来源和流向,坚决将“魔爽烟”类食品清查出市场,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认真查找在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生饮食安全。
 
  二、加强宣传教育,形成社会共管共治格局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大对青少年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学生不购、不食“魔爽烟”类食品,促进学生养成正确的饮食习惯和良好的生活方式,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手机等各类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增强青少年群体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倡导青少年学生形成积极、健康的饮食习惯和消费理念。
 
  (三)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新闻报道和媒体曝光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青少年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中来,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青少年食品安全监督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关注舆情信息,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食品安全办要注意收集工作情况和社会舆情,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和风险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置。请各省级食品安全办于2014年1月25日前将依法查处“魔爽烟”类食品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2月25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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