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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株政办发〔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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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27 01:30:33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049
核心提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发布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株政办发〔2013〕13号
发布日期 2013-07-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huzhou.gov.cn/gk/gzwj/zfwj/zzsrmzfbgs/177976.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
 
  株洲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2.2有关单位职责
 
  2.3现场抢险指挥机构
 
  3、 应急响应
 
  3.1信息报告
 
  3.2先期处置
 
  3.3应急响应分级
 
  3.4分级响应
 
  3.5抢险救援
 
  3.6紧急医学救援
 
  3.7公共治安及安全防护
 
  3.8信息发布
 
  3.9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4.2社会救助
 
  4.3后果评估
 
  5、 应急保障
 
  5.1队伍和装备保障
 
  5.2技术保障
 
  5.3物资资金保障
 
  5.4通信信息保障
 
  5.5医学救援保障
 
  5.6交通运输保障
 
  5.7宣传、培训和演练
 
  6、 附则
 
  6.1宣传培训与演练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6.3预案修订与更新
 
  6.4预案实施
 
  株洲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跨县市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实施科学救援。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事发地县级政府不能有效处置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中央在株、市属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单位负责现场处置,事发地政府协助;必要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中的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运用先进的监测监控和救援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升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盲目施救,造成现场无序,引发次生事故。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切实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市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应急救援工作组,统一领导、指导协调救援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工作。
 
  2.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主要负责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协调等工作。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组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副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中:
 
  (1)煤矿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配合。
 
  (2)非煤矿山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配合。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及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配合。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及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等参与配合。
 
  (5)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道路运输事故,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事故)由市公安局率公安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配合。
 
  (6)建筑施工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及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等参与配合。
 
  (7)火灾事故由市公安局率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配合。
 
  (8)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等参与配合。
 
  (9)水上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烟花爆竹水路运输事故)由市交通运输局率地方海事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畜牧水产局等参与配合。
 
  (10)民爆事故(不含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及隧道爆炸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配合。
 
  (11)其他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应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2.2有关单位职责
 
  市安监局 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职工和人民群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市公安局 组织协调民爆器材、大型活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等工作。
 
  市交警支队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市消防支队 组织协调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市经信委 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组织协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 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住建局 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协调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所辖行业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交通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 组织协调所辖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雨情、水情预报。
 
  市环保局 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环境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质监局 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 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
 
  市旅游局 组织协调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配合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现场抢险指挥机构
 
  (1)现场抢险指挥部
 
  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
 
  (2)现场抢险处置小组
 
  现场抢险指挥部一般设下列六个小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
 
  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
 
  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或专家、救治伤员等。
 
  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应急响应
 
  3.1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政府应迅速向上级政府报告,其报至市政府的时限,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情况特殊不能报告详细情况,应先报告简要情况。
 
  3.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3应急响应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市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需要国务院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4分级响应
 
  (1)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2)较大(Ⅲ级)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分别启动应急响应;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安全生产事故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类别,按照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见下图)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施救。
 
  发生在中央、省在株企业、市属企业和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市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3.5抢险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单位和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6紧急医学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应急救援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市卫生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
 
  3.7公共治安及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到安全威胁人员;要按规定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3.8信息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株洲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会同牵头部门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3.9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抢险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应急救援工作组同意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协助省、国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会同省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并协助省、市相关部门(单位)组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2社会救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提供应急救援人员的有关保险,迅速开展受灾人员及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4.3后果评估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省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市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同时抄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应急救援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单位)。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5、应急保障
 
  5.1队伍和装备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救援基地。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国家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
 
  5.2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建立市及各县市区各行业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5.3物资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含有关保险公司)承担。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5.4通信信息保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县市区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灾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如果当地通信线路中断,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市无委办、市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努力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5.5医学救援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组建相应的队伍、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物资,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5.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7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附则
 
  6.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救援知识和有关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相关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照有关法规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没有履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6.3预案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所涉及的各牵头部门、各单位应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分别制定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市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预案修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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