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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放心乳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质监食发〔201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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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09 15:50:5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378
核心提示:为严格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我区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放心乳粉从内蒙古做起”行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放心乳粉”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内质监食发〔2011〕267号
发布日期 2011-05-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4-05-22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内蒙古质监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后停止执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4〕288号)
 http://www.nmgzjj.gov.cn/details.aspx?id=269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严格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我区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放心乳粉从内蒙古做起”行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放心乳粉”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食品处。
 
  附件1:   驻厂监督工作程序.doc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放心乳粉”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顺利开展“放心乳粉从内蒙古做起”行动,严格乳制品质量监管,促进乳制品生产企业更好地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向消费者提供放心满意的乳粉,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民生为本,民信为天”为核心理念,通过实施“放心奶粉从内蒙古做起”行动,促进乳制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内蒙古乳制品行业整体水平,建立起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有效管理的链条,使我区生产的乳粉更加符合国家乳制品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出现安全质量事故,使广大消费者吃得更放心。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举全系统之力,把“放心乳粉从内蒙古做起”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从当地区实际出发,抓住当地乳制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每一家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管措施,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要专人负责、专人联络。督促企业落实“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监督企业承担起“放心乳粉从内蒙古做起”的首要责任。
 
  (二)抓好试点,循序渐进。
 
  “放心乳粉从内蒙古做起”行动从婴幼儿乳粉开始,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友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亚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阳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农垦雪花乳业有限公司为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扩大到其他乳粉生产企业。
 
  (三)协同作战,稳步发展。
 
  各盟市局要按照区局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放心乳粉从内蒙古做起”行动的总体要求,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使“放心乳粉从内蒙古做起”行动有序开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放心乳粉从内蒙古做起”行动成果,宣传自治区优秀乳制品生产企业、优势品牌和优质产品,揭露和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许可重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新颁布的《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乳品生产企业进行的重新审核,执行更加严格的乳品工业产业政策和生产许可条件,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企业,取消生产许可。
 
  (二)驻厂监督。
 
  1.各盟市局组织对辖区内放心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驻厂监督应成立工作组,在盟市局的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驻厂监督员应经过盟市局培训,熟悉国家对乳制品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乳粉生产工艺,确保监督有效。每个生产企业根据生产情况每班不少于2人。
 
  2.驻厂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是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质检食监〔2009〕437号);二是对原料进厂验收、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关键控制点实施与记录、生产过程、落实原料和产品三聚氰胺批批检验制度、产品出厂检验等内容进行重点查验,并每日填写放心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记录;三是每半年开展一次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由驻厂监管员组织实施并填写《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驻厂监督工作程序、工作组制度、驻厂监督记录见附件1、2、3。
 
  3.各盟市局于每月底将放心乳粉生产情况报区局食品处。放心乳粉生产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三)批批检验。
 
  1.放心乳粉生产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其他要求,批批进行三聚氰胺及其它质量安全指标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每批出厂产品检验合格。
 
  2.各盟市局对原料乳中的三聚氰胺实行所有批次20%的抽检制度。以企业购入生鲜乳后存储罐(或称储奶仓)为抽检计量单位,暂定每个生鲜乳存储罐(奶仓)定容后为一个抽检批次,其全部生鲜乳存储罐(奶仓)为该企业生鲜乳的抽样基数(或每天定容后的罐数),根据企业生产情况,确定合理的时间间隔,按照所有批次的20%比例进行抽样。抽样容器为玻璃瓶,抽样应在储存罐内搅拌(一般为自动搅拌装置)均匀5分钟后,由出口接2个样,每瓶500毫升,一个送检,一个备样。
 
  3.质监部门在督促企业落实出厂批批检验的同时,还实行每周抽检三聚氰胺制度。在企业成品库中对已自检合格的所有产品和品种进行抽样。若同一品种、产品标准不同时,应按不同标准进行抽样;若同一标准口味不同时,每周交替抽检,每周抽检日期自定。抽检时,已抽取检验过的产品不再重复抽检,必要时区局将组织互检。
 
  4.加强出厂产品的抽检,每季度对出厂产品进行1次抽样,按标准对全项目进行检验。
 
  5.每月将三聚氰胺和阪崎肠杆菌作为风险监测抽查1次。
 
  6.以上检验项目除全项检验和阪崎肠杆菌检验由自治区质检院承担外,其他由驻厂人员抽样后送当地质检机构检验。
 
  (四)防伪包装。
 
  首先在桶装的放心乳粉使用统一具有“放心乳粉”标识的防伪包装,根据需要加装电子IC认证装置、RFID、二维码等不同防伪包装,以防假冒产品。
 
  (五)统一平台。
 
  冠以“放心乳粉”的产品,产品相关数据必须实时上传到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监控平台,由监控平台授予“放心乳粉”专用的二维防伪码。企业可自愿采用第三方统一交易平台销售,为供货和采购企业提供一个可进行物流监控和良好的支付保证环境,平台完整采集交易信息和商品流动信息,为实现全程监控和质量追溯创造条件。
 
  (六)全程监控。
 
  放心乳粉生产企业应从奶源基地开始到产品出厂,建立整套质量保证体系且经过认证,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乳粉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加入“放心乳粉从内蒙古做起”行动的企业,应有自己的奶源基地,并符合附件6的要求。
 
  企业自愿采用平台交易销售的乳粉,从生产线下线经过检测后,根据需求直接加装二维码技术等“放心标签”,进入具有第三方监管的数码仓库(签约或指定交割仓库),产品如果销售,出库时即加装专用GPS定位进行数据关联,销售至经销商数据同步进入监控数据库,上架、出库、终端销售均有记录。
 
  (七)质量追溯。放心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有效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当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风险或缺陷等问题时,通过溯源追查产品流向。同时,对问题产品采取有效控制,按有关规定采取报告、告知、召回、退市、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风险信息管理制定和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监测,尽早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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