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既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为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清理范围
规章的清理范围是省政府和郑州、洛阳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2009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各级、各部门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2010年清理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省政府、各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含办公厅、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重点
要重点围绕六个方面全面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
(一)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的。
(二)与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不一致的,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或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
(三)与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不一致的。
(四)与国务院部门和我省关于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规定不一致的。
(五)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或同一事项重复发文影响执行效力的。
(六)2005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其他需要废止或修订的。
四、 清理工作的组织
全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编办、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参与,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采取集中清理的方式进行。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清理省政府、郑州市政府、洛阳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辖市政府负责清理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市、区)政府负责清理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清理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从2013年11月25日开始至2014年3月1日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3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各级、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制订清理工作方案,落实清理工作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清理范围的要求及时将本地或本部门制定的所有文件目录(含电子文档)和文件原件上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清理审查阶段(2013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按照同步分级的要求,各级同时开展清理工作,对报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制定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对清理意见有异议的,制定机关可以作出说明,由上级政府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三)总结报告阶段(2013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各级政府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逐级上报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汇总统计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的总结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除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外,其他县(市、区)政府的总结报告和汇总统计报表报省辖市政府,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全省清理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中央编办。
(四)汇编公布阶段(2014年1月1日至3月1日)。各级政府汇总整理继续有效、修订或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完善全省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巩固清理成果,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对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经费保障, 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强化监督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期间,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有错不纠、敷衍塞责、统计数据混乱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各级政府要及时公布清理工作监督电话,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完善长效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长效监督机制。在今后工作中,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或专项清理工作,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附件:1.2013年度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
2.2013年度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修改)
3.2013年度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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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