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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进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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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6 11:26:57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2059
核心提示:食用菌菌种进口审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菌种进出口业务的资格,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是否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试验用种的进口数量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 食用菌菌种进口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菌种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2.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是否有对外制种合同
3.进口试验用种的进口数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

办事条件:

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进口为境外制种用菌种和试验用种等非经营性菌种的除外)
(4)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5)申请进口转基因菌种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种植业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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