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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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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6 10:27:57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305
核心提示:相关育种栽培等技术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向国外转让的农业植物新品种国家是否允许对外提供。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相关育种栽培等技术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向国外转让的农业植物新品种国家是否允许对外提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6.《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办事条件:

1.《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申请表》
2.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情况说明(包括品种选育过程和方法、亲本来源、品种农艺性状、栽培技术要点、品种选育成本及品种的经济价值。如果连同亲本一并转让的还必须描述亲本的农艺性状)
3.转让合同文本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时,属于职务育种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中央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直接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会同种植业管理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备注:20个工作日中,种植业管理司审查时间为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科教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1

 标签: 农业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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