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发〔2013〕3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发〔2013〕3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6 10:42:35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511
核心提示:现将《钦州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钦政发〔2013〕39号
发布日期 2013-11-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inzhou.gov.cn/Item/30877.aspx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钦州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确保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部署,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确保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改革目标
 
  着力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实现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全程无缝监管,构筑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权责一致。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机构、队伍和技术资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充实监管力量,强化监管责任,着力解决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的矛盾,实现全程无缝监管。
 
  2. 坚持统一效能。突出重点,重心下移,调整部门职能,实现高效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合理布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资源,填补基层监管空白,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提高基层监管工作水平。
 
  3. 坚持科学规划。按照重点保障、盘活资源、挖掘潜力的要求,优化机构设置,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力量,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信息、监测、检验、科技等资源共享和统筹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4. 坚持积极稳妥。加强统筹协调,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配备上,既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又结合钦州具体实际,多形式改革创新,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主要任务
 
  认真贯彻《指导意见》、《实施意见》,通过整合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相关职责、机构和工作力量,加强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层管理等机构建设,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一)整合机构
 
  1. 市级行政机构
 
  在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将钦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增挂“钦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进一步调整完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
 
  设立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州港分局,为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正科级行政机构建制,承担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钦州保税港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
 
  2. 市级事业机构
 
  (1)将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更名为钦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增挂“钦州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牌子),为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相当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抽检、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和违法行为,受理投诉举报,承担重大活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等工作。设立钦州港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为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派出机构,受委托承担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钦州保税港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
 
  (2)保留钦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增挂“钦州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药品等检验检测工作,为食品药品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3)设立钦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审评检查中心,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相当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和配合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医疗机构制剂、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注册和中药品种保护等认证审评及现场检查工作。
 
  (4)设立钦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与监控中心,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相当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全市食品药品监管数据库,为食品药品监管提供数据分析、监测、质量追溯、舆情监测等技术支撑。
 
  3. 县级行政机构
 
  在灵山县、浦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整合,组建新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增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对辖区的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钦南区、钦北区分别新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分别增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对辖区的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钦南区、钦北区卫生局不再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不再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4. 县级事业单位
 
  灵山县、浦北县食品药品监督所更名为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增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牌子),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相当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钦南区、钦北区分别设立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增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牌子),为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相当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灵山县、浦北县分别设立县食品药品检验所(增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相当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食品药品检验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等检验检测工作,为食品药品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钦南区、钦北区不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所,其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承担。
 
  灵山县、浦北县分别设立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与监控中心,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相当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县食品药品监管数据库,为食品药品监管提供数据分析、监测、质量追溯、舆情监测等技术支撑。
 
  5. 基层派出机构
 
  按照“一镇(街道)一所”原则,设立各镇(街道)及丽光华侨农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副科级建制,履行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名称统一为“××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实行以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人员编制,一类镇不少于5名,二类镇(丽光华侨农场)不少于4名;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视工作量的大小核定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少于5名。对人口超过10万、产业发达、网点密集、监管任务重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编制。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人员除划转的外,不足部分采取新增或从本级现有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确保新机构有足够的力量有效履行职责。
 
  6. 领导管理体制及人员配备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在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机构时,要综合考虑队伍专业、学历、年龄结构,保证食品药品或相关专业人员占较大的比例。原则上,从工商、质监部门划转的行政编制和人员,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按有关规定由市统一调配安排。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各级机构人员编制、办公场所、设备设施配置等所需的经费,由本级政府统筹解决。
 
  (二)整合职能
 
  1.职能调整
 
  将原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原商务部门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划转同级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原商务部门管理的生猪定点屠宰职责划入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具体执行时间,以及编制、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置、相关经费的划转等另行规定。
 
  监管职能整合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和水产畜牧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水产畜禽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及使用的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公安机关负责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活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原有职责继续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2. 市主城区职责划分
 
  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市主城区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管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市主城区的监管职责划分另行研究确定,避免重复执法和监管真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三)整合监管队伍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市、县区各级工商及其基层派出机构和市、县质监部门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划转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质监系统划转的编制数和人员配置、技术装备和相关经费的划转,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按履行职能需求相应新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还可从其总编制中调剂使用。市、县区必须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构建设,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有效实施监督管理。
 
  (四)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将市、县区工商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装备及相关经费划转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2-2015年)》(桂政发〔2012〕80号)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根据食品产业发展特点,重点完善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追溯能力建设,为有效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整合现有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加强市、县两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高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的整体能力和水平。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卫生、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检验检测资源,依法履行其相关职责。继续发挥质监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资源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作用。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和信息化指挥平台等信息化设施,提升科学监督管理水平。
 
  (五)强化综合协调机制建设
 
  继续加强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办公室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评等职能。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综合执法、应急处置和舆情监测与引导等协调联动机制,不断消除监督管理漏洞,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职能上的良性互补、政策上的紧密衔接、管理上的互相支撑、合力上的集成效应。
 
  (六)构筑社会共治格局
 
  努力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首责、社会协同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积极反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加强法制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认知和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能力。在每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1名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协管员可以采取村委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兼任(专职)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配备,所需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保证基层监管网络有效运行。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区、村屯基层志愿者开展群众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各级消费协会、食品药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组织等在开展舆论监督、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群防群控合力。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工商、质监部门划转人员的专长和作用。建立健全市、县区、镇(街道)三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控、风险监测、技术标准和认证审评等体系和市、县区、镇(街道)三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等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按照各级职责重点优化职能配置,加强市对县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食品药品审批制度改革。县区要加强新建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对工作需要的执法装备和办公设备等给予充分保障;加强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建设标准及人员准入条件,重点加强执法车辆、设备及办公场所等标准化建设。对于承担任务繁重的机构,县区在力量配备、检验检测和行政机构办公条件、设备装备、基础建设、经费保障上给予倾斜,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八)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市、县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强化公安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动机制,有效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一)市、县区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市政府对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抓好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舆情处置等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方监管责任,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年度绩效考评。加大经费投入,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新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各监督管理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底线。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部门、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农业、卫生、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通过政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促使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夯实食品药品安全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紧抓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实现新体制全面正常运转。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等工作原则上于2013年11月15日前初步完成。新组建的机构,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后续改革涉及的人员、办公场所、设施设备配置等工作原则上于201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成立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牵头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抓落实,组织、监察、人社、财政、工商、质监、审计、法制等部门共同配合。
 
  (三)密切配合,稳妥推进。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督管理责任仍由原部门承担,各司其责,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确保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把握政策,严肃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突击提拔干部。要加强对部门资产和账户的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加大支持力度,为各地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五)广泛宣传,凝聚共识。要搞好改革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任务和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地区: 广西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