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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告(库政发〔20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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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15 11:13:11  来源: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21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众健康,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现发布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告。
发布单位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库政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2-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jkel.gov.cn/gk/zcfg/gfxwj/kzfw/26913.htm
市域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众健康,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库尔勒市实行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现就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库尔勒市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
 
  二、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必须实行上市前质量安全检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质量查检制度和自检制度,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进入流通领域。
 
  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在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后,可作为产品质量证明,可以进入本市市场销售,实行入市抽检。对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实行入市抽检。
 
  四、对无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或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在库尔勒市市场销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条款处理。
 
  五、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六个月内禁止进入库尔勒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六、对包装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以及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凡在本市经营农产品的经营者必须对所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每天的检测结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检查或不提供相关资料。
 
  八、各宾馆、饭店、酒店、食堂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农产品的采购安全索证和登记备案制度,档案材料保留六个月以上。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十、联络方式:
 
  1、管理机构通信地址:库尔勒市团结南路
 
  联系单位:库尔勒市农业局
 
  联系电话:0996-2280504
 
  邮    编:841000
 
  电子信箱:nyibgs2005@163.com
 
  2、检测机构通信地址:库尔勒市团结路
 
  联系单位:库尔勒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电话:0996-2022320    0996-2020955
 
  邮    编:841000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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