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或备案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商标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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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国食药监保化[2011]48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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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12-12 | 生效日期 | 2011-12-1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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