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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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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01 11:05:04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089
核心提示:省委、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辽委发〔2013〕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3〕54号
发布日期 2013-10-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bgtwj/zfwj2011_99989/201310/t20131028_1203429.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13年8月9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辽委发〔2013〕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用3至5年时间完成《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实施意见》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完成的任务(共11项)
 
  (一)取消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登记、年检、年审、审核、强制性备案、事前备案等行政审批或管理措施。(省编委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将市、县实施更方便有效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市、县政府,将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省政府文件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实施或直接面向基层、由县级政府就近实施更为便利的审批事项交给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省编委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经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向城区放权的文件精神,落实城区政府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立项、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和城市管理等审批权限。(省服务业委会同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人防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五)落实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沈阳经济区新城享有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以及沈阳经济区新市镇享有的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出台调整园区设置、完善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编委办、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六)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选择工业领域行业协会开展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1月底前启动工业领域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2013年12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
 
  (七)做好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的衔接工作,减少、合并省政府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八)取消省政府部门实施的,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明确规定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九)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项目。需要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委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
 
  (十)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行网上审批,打造更为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提出一批《实施意见》涉及的法规规章的修订建议。(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根据《实施意见》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
 
  二、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24项)
 
  (一)整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卫生与计划生育职责、新闻出版与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职责等。(省编委办负责。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二)重新界定省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优化各部门的内设机构设置,解决内设机构职责交叉重复、分工过细和非业务处室过多等问题。(省编委办会同各部门负责。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三)通过修订或制定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强化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3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推动这类机构与政府脱钩。(省编委办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五)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省民政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4年3月底前实施新制度。)
 
  (六)全面清理和废止市场流通的限制性规定,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省服务业委、省地税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完善政策措施。2014年3月底前省服务业委牵头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七)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和标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具体政策。)
 
  (八)选择部分经济发达镇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赋予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编委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启动改革。)
 
  (九)减少一批投资审批事项,修订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发布新修订的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十)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省编委办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一)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研究制定《省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省编委办负责。2014年9月底前完成。)
 
  (十二)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9月底前提出方案。由省编委办对方案进行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三)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9月底前提出方案。由省编委办对方案进行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四)按照《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运行,调整完善各部门的《行政职权目录》,明确责任主体、办事依据、工作流程和办理标准,细化自由裁量权,减少环节、简化程序、限时办结。(省编委办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9月底前完成。)
 
  (十五)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行政督察,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把行政权力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分别负责。2014年9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六)取消省政府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省编委办会同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七)做好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的衔接工作,减少、合并省政府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出台并实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9月底前完成。)
 
  (十九)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省编委办负责。2014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提出一批《实施意见》涉及的法规规章的修订建议。(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4年9月底前根据《实施意见》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
 
  (二十一)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非许可审批事项和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省编委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工作。(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省编委办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畜牧局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四)取消省政府部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初审或审核项目,取消审批事项的中间审批环节,改由终审部门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4项)
 
  (一)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编委办会同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3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修改完善相关非税收入制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三)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和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
 
  (四)清理整顿和整合执法监管力量,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促进执法重心下移,防止多层执法。(省编委办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四、2016年完成的任务(共9项)
 
  (一)基本完成投资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基本完成取消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省编委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省编委办负责。)
 
  (四)基本完成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工作。(省编委办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的事中、事后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会同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七)基本完成将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行业准入审查、资产项目评估、行业学术和技术成果推广等行业管理与技术服务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工作。(省编委办、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基本完成将环境影响评估、卫生评价、审计、验资等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进行认定或评估的事项转移给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工作。(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九)基本完成《实施意见》涉及的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五、2017年完成的任务(共4项)
 
  (一)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省民政厅、省编委办分别负责。)
 
  (四)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省政府机构职能体系。(省编委办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的重大意义,将落实《实施意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各部门要立即建立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任务分工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请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部门要把职能转变放在突出位置,做到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必须下放,该整合的必须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场、社会、下级政府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要加强监管,做到放而有序,放而有管。要加强指导,确保有序衔接,平稳推进。
 
  (四)加强督查,务求实效。省编委办负责对《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部门落实分工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8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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