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七章 附则)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8 14:27:59  来源:全国人大  浏览次数:867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法律的生效,即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施行的时间。本法自  1998年1月  1日起施行,是指本法自该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法自公布之日至施行前的一段时间内关于动物防疫的所有问题,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仍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本法对施行前发生的有关问题没有追溯力。本法自1997年7月3日通过至1998年1月1日生效,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动物防疫工作以前一直是依据行政法规和规章,今后则要依据法律,对本法的学习、宣传,尚需一段时间。另外,为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也要求本法从公布到实施留出一段时间,以利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公民作好必要的准备。
 
  本法执行后,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二月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自行废止。(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7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