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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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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21 16:20:34  浏览次数:4841
核心提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39号)等有关规定,设立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发布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13]39号
发布日期 2013-09-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7日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39号)等有关规定,设立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风险的机制。
 
  3.?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构建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5.?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和邮寄证明的开具职责,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发生变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备案职责,国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下放的职责
 
  1.?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下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下放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广告监测职责,下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不含药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二类精神药品、药用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经营资格)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下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生产非无菌原料药、中药饮片、医用氧、药用辅料等产品的19家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原辅料与产品委托检验备案、药品生产驻厂监督职责,下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医疗机构(不含省级、市级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职责,下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将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职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广告监测职责,下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下放的其他事项。
 
  (四)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指导食品安全检验、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市商务局酒类食品、调味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调味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承担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监督实施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五)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重要品种保护制度。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八)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九)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按规定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食品药品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一)负责医疗器械一类产品注册证的核发工作,对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医疗机构制剂的法定标准。
 
  (十二)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进行监测。
 
  (十三)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四)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部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秘、会务、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府信息管理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
 
  (二)综合协调指导处
 
  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指导、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政策研究;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负责完善食品药品等从业人员法定健康检查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处
 
  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并进行监督抽样工作。
 
  (五)食品流通监管处
 
  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并进行监督抽样工作。
 
  (六)餐饮服务监管处
 
  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协助有关部门收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七)药品注册处
 
  负责医疗机构申请配制制剂品种的受理上报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再注册资料形式审查和上报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医疗机构制剂的法定标准,负责指定注册品种申请的现场核查;负责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样工作。
 
  (八)药品生产监管处
 
  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依法对药品生产环节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中药饮片等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生产环节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管理,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发生变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备案;负责开具生产环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和邮寄证明;依法监管药品生产企业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药品的生产、使用;指导辖区内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药品流通监管处
 
  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依法对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负责药品零售企业二类精神药品、药用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负责药品经营连锁总部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负责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负责开具流通环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和邮寄证明;负责药品流通领域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依法监督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药品行为;组织实施全市药品质量抽检。
 
  (十)医疗器械监管处
 
  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管理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国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核发医疗器械一类产品注册证;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
 
  (十一)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管处
 
  分析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范;负责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处
 
  督促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和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治理整顿工作;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进行监测。
 
  (十三)应急管理处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并提出处置建议;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四)科技信息处
 
  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推广应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检验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五)人事培训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合作交流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食品药品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审评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六)规划财务处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装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8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兼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纪检组长1名、总药剂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37名,其中,正科级23名(含食品安全总监、药品安全总监各1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处科级领导职数各1名),副科级1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处的职责、市商务局酒类食品、调味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餐饮化保执法大队的职责进行整合,成立石家庄市食品药品执法机构,承担稽查职责,机构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二)与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发现的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违法广告,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法作出处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予以协助。
 
  (八)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九)撤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井陉矿区分局,收回行政编制8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撤销井陉矿区餐饮化保监督所,事业编制5名划入井陉矿区卫生监督所。
 
  (十)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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