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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区“质量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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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04 11:11:1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39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质量舆论宣传,优化质量发展环境,深入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推进建设质量强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3年“质量月”活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xzj.gov.cn/content.asp?newsid=1046&colid=6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质量舆论宣传,优化质量发展环境,深入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推进建设质量强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3年“质量月”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参与质量发展事业,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提升质量总体水平,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活动主题
 
  打造经济升级版   实现质量强国梦
 
  三、具体活动安排
 
  (一)开展“质量月”系列宣传活动(9月1日-9月30日)
 
  各市、县(区)质监局制作群发“质量月”手机公益短信,,向所在辖区发放宣传画、宣传手册材料,悬挂“质量月”标语横幅等,在本地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开辟“质量月”专题栏目,在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以及组织开展“质量第一、诚信为本”为主题的企业承诺活动。扩大影响,使“质量月”深入人心。
 
  实施部门:质量管理与监督处,办公室,各市、县质监局,各技术检验机构。
 
  (二)组织开展“质量月”现场咨询活动(9月7日)
 
  9月7日,各市、县质监局统一在本辖区举办“质量月”现场咨询活动,活动现场制作展板、板报,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发送宣传材料,组织名优企业产品展示,受理质量投诉举报,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咨询服务,开展免费检测服务。
 
  实施部门:各市、县质监局,各技术机构。
 
  (三)发布201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9月10日)
 
  向社会公布2013年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公布企业黑名单和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情况。
 
  实施部门:质量管理与监督处、稽查局、办公室。
 
  (四)组织开展质监法律法规宣贯活动。(9月1日-9月30日)
 
  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施行20周年纪念活动,举办知识竞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公布施行10周年纪念宣传系列活动和《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宣传、汽车“三包”规定宣贯培训活动。
 
  实施部门:法规处、计量处、办公室。
 
  (五)组织开展“实验室开放日”活动和大学生质量安全志愿服务活动(9月1日-9月30日)
 
  各直属技术机构开展“实验室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宗教人士等社会公众走进实验室第一线参观。组织大学生志愿者义务监督员参加“质量月”活动期间的现场质量咨询活动、参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12365 投诉举报中心等公益性服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讲解质量安全知识,扩大志愿服务品牌活动的影响力。组织质检专业人员深入社区开展家具、人体秤、温度计等产品的免费检测活动。
 
  实施部门:各技术机构。
 
  (六)开展“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活动(9月1日-9月30日)
 
  以大米、面粉、食用油等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产品为重点,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在全区培育100家具有行业示范作用的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单位,提升社会诚信程度,提高民生计量工作效果。
 
  实施部门:计量处。
 
  (七)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观摩培训和组织“世界标准日”系列宣传活动(9月1日-9月30日)
 
  邀请食品企业汇报创建评价、改进创建全过程以及标准化良好行为实施的效益分析。参会企业提交讨论议题。
 
  实施部门:标准化处、各市、县质监局。
 
  (八)组织开展“质量专家企业行”活动(9月1日—9月30日)
 
  邀请质量专家、质量工程师深入企业,为企业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培训、《质量发展纲要》内容解读、为企业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帮助企业解决突出质量问题,提升企业质量管理和技术水平。
 
  实施部门:各市、县质监局。
 
  (九)开展“质监利剑行动”(9月1日-9月30日)
 
  严查彻办酒类、儿童用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汽车配件和未获“3C”认证出厂等制售假的违法行为。
 
  实施部门:稽查局、各市、县质监局。
 
  (十)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8月26日-9月30日)
 
  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对耐火材料、铅酸蓄电池等19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开展无证查处,对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该产品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实施部门:质量管理与监督处,各市、县质监局。
 
  (十一)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周”、“安全文具进校园”、“阳光纤检进高校”等系列活动。(9月1日-9月30日)
 
  向社会公众宣传特种设备及电梯使用等安全知识;走进校园向学生宣传质量合格文具的选购、使用,让学生安全使用文具;组织开展高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专项抽查工作,提高高校纤维制品的安全性能,保证学生使用的安全性。
 
  实施部门:特设处、纤检局、质检院、锅检所。
 
  (十二)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专项检查。(9月1日-9月30日)
 
  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提高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实施部门:各市、县质监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
 
  (十三)开展“政府质量奖”、“2013年宁夏名牌产品”评审表彰。(9月1日-9月30日)
 
  实施部门:质量管理与监督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区)质监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努力创新“质量月”活动的方式、方法,把“质量月”办出特色、办出亮点,确保“质量月”活动取得实效。
 
  (二)要紧密结合群众路线检验实践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盼,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工艺、技术标准、质量检验和业务培训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从企业需要出发,为企业办实事,提高质监部门服务企业的质量和水品,树立质监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各市、县(区)质监局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宣传报道“质量月”期间的重要活动,做好整体策划和具体组织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曝光力度。
 
  活动结束后,请各单位于10月15日前将活动情况总结材料和《2013年全区“质量月”活动统计表》一并报区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
 
  联 系 人:张 苈
 
  联系电话:0951—5035655(传真)
 
  电子邮箱:zlglzhli@163.com
 地区: 宁夏 
 标签: 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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