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2013年第104号)

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2013年第10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8-06 08:32:41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224
核心提示:2013年7月9日,蒙古国工业与农业部向OIE紧急报告,7月4日至7日,巴彦乌勒盖盟(Bayan-Ulgii)的2家农场发生口蹄疫,血清型尚待鉴定,涉及的易感动物有417头牛、280只绵羊和614只山羊,其中15头牛发病,发病动物已被销毁。诊断性质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验,感染来源尚不清楚。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检总局 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农业部
质检总局 农业部
发布文号 2013年第104号
发布日期 2013-07-22 生效日期 2013-07-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lhgg/201308/t20130805_370814.htm

  2013年7月9日,蒙古国工业与农业部向OIE紧急报告,7月4日至7日,巴彦乌勒盖盟(Bayan-Ulgii)的2家农场发生口蹄疫,血清型尚待鉴定,涉及的易感动物有417头牛、280只绵羊和614只山羊,其中15头牛发病,发病动物已被销毁。诊断性质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验,感染来源尚不清楚。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蒙古国进口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3年7月2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2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