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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商务部令201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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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29 03:13:57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290
核心提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已经2013年7月2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令2013年第2号
发布日期 2013-07-29 生效日期 2013-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wzl/201307/20130700219044.shtml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已经2013年7月2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2013年7月29日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裁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一致的,商务部可以依法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取消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第三条 在作出本规则第二条的建议或者决定之前,商务部可以对有关案件进行再调查。决定进行再调查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四条 再调查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

  第五条 在得出再调查结果之前,商务部应当将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给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合理时间提出评论意见。

  第六条 商务部可以就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等关税措施,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根据其决定发布公告。

  商务部决定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承诺、数量限制等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七条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贸易协定作出的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与该协定相一致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之日尚未执行完毕的裁决,适用本规则。

 地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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