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公告 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公告 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25 14:08:07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1724
核心提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公告,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再受理上述产品和机构的许可申请。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坚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近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公告,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再受理上述产品和机构的许可申请。同时,为做好衔接工作,公告对一些遗留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确保平稳过渡。对于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各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337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7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