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我局制定了《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现将该《预案》印发你们,请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突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和及时控制事态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及《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事故情形和分级处置原则
1.3.1 本预案所称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符合《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情形的下列Ⅰ级和Ⅱ级的重大事故。
①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本省2个以上市、县的;
②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 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④ 省政府认定的重大事故。
以上情形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本预案的规定组织人员处置。
1.3.2 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符合《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情形的下列Ⅲ级事故,由市、县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处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① 事故影响在本省1个市、县内,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②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 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
1.3.3 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符合《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情形的下列Ⅳ级事故,由市、县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处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①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省1个市、县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② 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 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事故。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处置1.3.2和1.3.3所列情形的事故时,应按要求填写本预案操作规程的附件1~4的报表报告我局。
1.4 工作原则
(1)尊重生命,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科学决策,行动快捷。以先进科学技术为支撑,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依法规范救援;处置行动要迅速、快捷,及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
2.1.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发生1.3.1所列情形的事故后,在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和指挥应急事故的处置。
2.1.2 领导小组成员
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成员为: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政策法规处、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处、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负责人为成员。
2.1.3 专家机构
建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主要由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2.2 应急处置组织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下达应急处置指令;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准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负责发布事故处置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处置工作报告;向省卫生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2.2.2 应急工作小组组成与职责
(1)组织协调组
由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初步调查结论。及时联系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救治、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涉及学校食堂的要及时联系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工作;汇总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情况分析,报告、通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2)事故查处组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牵头负责,迅速查办案件,组织案件现场调查工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相关单位、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后勤保障组
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财务审计处、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处等人员组成,负责对外宣传,为事故处置提供后勤保障,如资金、急救药品等;提供政策法规支持。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研究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对全省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预警系统
3.2.1 建立预警制度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搜集有关信息,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
3.2.2 根据可能发生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将我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并依次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Ⅰ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严重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严重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较重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Ⅳ适用于威胁程度一般,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一般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发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省卫生厅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3.3 报告制度
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和其他报告。有关要求详见本预案所附操作规程。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控制情况和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还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及时对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其他报告。指根据情况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公安厅等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程序
(1)响应启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在接到省卫生厅处置重大事故的指令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得知1.3.1所列情形的重大事故后,应立即向局领导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组接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后,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向省卫生厅报告工作进展,联系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其他小组开展工作。
事故查处组在接到组织协调组的通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按3.3报告制度的要求作出初次、阶段和总结报告。调查过程中有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寻求专家咨询的,应及时与组织协调组联系。
组织协调组在接到事故查处组的信息反馈后,应立即按要求联系有关部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视处置进展需求,通知后勤保障组落实资金、急救药品、宣传,法律法规支持等项工作。
组织协调组在收到事故查处组的阶段和总结报告后,负责向省卫生厅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的情况。
后勤保障组负责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通报稿件应经省卫生厅批准。
(3)响应结束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事故处置工作终结。组织协调组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告省卫生厅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全力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5.2 责任追究
在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各有关处室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形的,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报告
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领导小组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上报省卫生厅。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负责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实行统一对外发布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经省卫生厅批准后,由局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
6.2 人员保障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3 技术保障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应积极联系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为事故定性和救援提供科学依据。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应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公布应急预案、投诉举报电话。
7.2 培训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3 演练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负责与其他部门协调,组织相应的专项应急演练,明确演练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等。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9. 附录
9.1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9.2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技术规程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廖小平 局 长
副组长:王丽珉 副局长
贾 宁 副局长
成 员:冀金玲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处长
刘鸿涛 办公室主任
田怀仁 政策法规处处长
仲盛祥 财务审计处处长
费宁普 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处处长
李治平 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总队长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程序,明确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程。
1. 报告
1.1 初次报告
1.1.1 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获悉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1个小时内填写《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记录单》(附件1)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2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初次报告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后立即报省卫生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3 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在初步调查核实后2小时内,填写《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初步调查报告表》(附件2)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 阶段报告
发生重大事故后, 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每隔24小时填写《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阶段调查进度报告表》(附件3)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 总结报告
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在调查结束后48小时内,填写《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总结报告》(附件4)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由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撰写书面报告至省卫生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 其他报告
1.4.1 调查时怀疑可能是食源性疾病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应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调查时未怀疑但调查后确认是食源性疾病的,也应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补报。
1.4.2 发生死亡病例或怀疑为投毒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应当立即向省公安厅报告。
2. 调查
2.1 调查前准备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员赶往现场。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还需携带有关执法文书、调查取证、采样工具等。其中食物中毒发生地包括:
a、中毒病人所在地
b、接治中毒病人的医疗机构
c、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食堂
2.2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时,应进一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简要情况(进食食物品种、进食人数、中毒人数、中毒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然后派员分别同时进行各方面的调查和处理,主要内容如下:
2.2.1 流行病学调查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
2.2.2 事故基本情况调查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完成。
根据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单位了解到的中毒发生特点和对病因的初步判断,围绕可疑中毒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包括:
a、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b、人员和病人分布情况
c、饮用水情况
d、食品供应情况
e、餐饮食品原料的质量安全状况
f、可疑中毒餐饮的食谱
g、餐饮烹饪至食用前整个加工过程和现场环境,尤其注意储存条件、时间及使用的工具和用具
h、接触可疑中毒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有无健康证、近来病史等)及卫生习惯
i、其他与可疑中毒食品有关的环节
2.2.3 可疑样品的采集和检验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协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
3. 措施和处理
以下均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执法人员执行。
3.1 临时控制措施
a、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b、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c、查封被污染的与食物中毒事故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
d、责令提供餐饮服务单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
3.2 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措施
a、立即停止食用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b、如有外来污染物,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c、如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已同时供应其他单位,应追查是否导致食物中毒
d、其他有关措施
3.3 封存物品、场所处理
3.3.1 对被封存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及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立即检验,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a、属于被污染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依法予以销毁或监督自行销毁。
b、属于未污染且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及有关生产经营场所,予以解封。
3.3.2 因特殊事由,需延长封存期限的,应做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
4 确认
4.1 食物中毒病人的确认,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确认。食物中毒事故的确认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根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调查结果并结合自行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4.2 确认以GB14938《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为依据,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病人的潜伏期和中毒特有表现为依据,实验室诊断资料是确定中毒的病因的依据之一。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的,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5. 行政处罚
调查结束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依法对事故肇事者实施行政处罚。
6. 有关解释
本操作规程中“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