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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绿色通道制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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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5 11:28:45  来源: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407
核心提示: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2013年绿色通道企业申报工作,申请的企业年出口额由500万美元以上调整至100万美元以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2013年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报送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13〕411号)精神,我局将于近日开展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申报工作。
发布单位
北京国检局
北京国检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7-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1198/2013/0711/41190/content_41190.html

  各有关出口企业:

  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2013年绿色通道企业申报工作,申请的企业年出口额由500万美元以上调整至100万美元以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2013年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报送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13〕411号)精神,我局将于近日开展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二、国家质检总局此次核准针对新申请企业,原已获绿色通道资格的企业不需重新申请。

  三、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二)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三)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四)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六)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企业应当对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一)遵守国检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二)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三)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四)产地国检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五)自觉接受国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认真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见附件),同时提交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申请企业应于7月22日前向所属辖区检验检疫局递交申请材料。

  六、为加大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施力度,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将绿色通道企业申报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所属辖区国检局提出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1.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doc
  2.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总局50号令).doc

  北京国检局

  2013年7月11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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