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各单位:
《浙江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规定》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印发的《浙江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浙农科发〔2009〕14号)和厅常务会议纪要〔2011〕4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浙江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厅各相关单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厅各相关单位职能,制定本规定。
一、厅各相关单位职责
(一)厅质监处。牵头负责农业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协调职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负责拟订农业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牵头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厅办公室。负责厅相关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下达和考核,牵头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涉密审核和舆情应对等。
(三)厅政法处。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地方立法和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四)厅计财处。牵头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预算,会同厅有关单位负责监督有关项目实施和绩效考核工作。
(五)厅科教处。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项目立项和监督实施;负责指导“三位一体”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六)厅经管处。负责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七)厅产业处。负责指导现代农业园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浙江品牌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八)驻厅监察室。负责督查厅相关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落实。
(九)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养殖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推广畜禽标准化养殖技术,督促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和质量安全追溯;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业管理。
(十)省农业执法总队。承担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组织制定并实施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和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实施农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和农业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省种植业管理局。承担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指导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督促种植业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追溯;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肥料质量安全管理,指导耕地质量(产地环境)监测预警。
(十二)省农技推广中心。承担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承担土壤、肥料样品监测。
(十三)厅农场局(省农产品安全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受理、审核,指导认证企业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十四)省植保检疫局。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组织实施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及科学防治技术指导和管理,推广农药安全使用技术。
(十五)省农药检定所(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农药管理、农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开展农药风险评估,承担厅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十六)省种子管理站。负责种子质量管理和种子质检机构考核工作;推广种子标准化生产技术。
(十七)厅外经办。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外事务管理;指导出口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强出口基地备案管理,组织实施出口农产品风险监测预警。
(十八)省农业宣传中心。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化宣传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参与舆情应对工作。
(十九)省农业信息中心。承担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子网、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保障农业信息网络安全和农业应急指挥视频系统运行畅通。
二、工作制度
(一)应急处置制度。凡是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的工作部署、信息发布、或发现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或潜在危害等事项,应及时报送厅相应职能处室和厅质监处;对省级以上单位明电、或重大事件信息应第一时间报送厅相关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负责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及时向各自分管厅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厅农安委办。厅农安委办根据各单位意见组织有关农安委成员单位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厅办公室审核,并报请厅领导审定后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其相关信息对外发布按照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管联动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制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厅农安委办根据部、省抽检结果、日常监管等不合格或有不良记录情况,建立生产主体黑名单制度,三年内不再给予项目扶持;对使用违禁投入品或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相应厅已授予的荣誉。
(三)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一岗双责”责任制,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有关岗位工作人员是其岗位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依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