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续展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续展申请、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实施审核及相关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续展材料的登记、监督抽查和颁证工作。
第三条 畜禽产品及其加工品、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蜂产品、主要原料来自省外绿色食品企业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加工产品,其续展审核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四条 承担续展审核工作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领导专门负责续展工作。
(二) 有确定的工作部门和专职检查员负责续展工作。
(三) 辖区内有数量充足、资质齐全、专业能力强、工作质量高的检查员队伍,能够满足续展审核工作需要。
第五条 续展工作执行以下程序及要求:
(一) 省级工作机构应完成续展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等工作,必要时组织进行环境质量监测。
(二) 省级工作机构组织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对续展申请材料、现场检查评估表、产品检验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填写《绿色食品 续展报告》(见附件1),并分别由检查员和省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审核必须确保续展材料完备有效,申请人缴清前期标志使用费。承担现场检查的检查员不得参与同一申请人的审核工作。
(三) 省级工作机构应在续展产品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完成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续展材料原件报送中心,以备监督抽查,同时将所报材料备份留存。
(四) 中心以审核结论作为续展决定依据。监督抽查意见与审核结论不一致时,以监督抽查意见为准。
(五) 中心主任做出续展批准决定。
(六) 续展申请人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履行相关手续后,中心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中心将对审核工作予以监督抽查:
(一) 每月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续展材料进行监督抽查。
(二) 监督抽查意见分为“同意审核结论”、“需要补充材料或进一步核实情况”及“续展不予通过”三种情况。
1. 需要补充材料的,中心向省级工作机构发送《绿色食品续展监督抽查意见单》(见附件2),省级工作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现场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2. 续展不予通过的,中心将不予通过意见通知省级工作机构,并由省级工作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续展审核实施细则,并报中心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续展综合审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