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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农业部公告第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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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4 11:02:15  来源:甘肃省农牧厅  浏览次数:10305
核心提示:为提高我国农药应用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药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分三个阶段削减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公告第322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07-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sny.gov.cn/zcfg/xzfg/2012/07/02/1341217623148.html

  为提高我国农药应用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药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分三个阶段削减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除原药生产企业外,撤销其他企业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同时将原药生产企业保留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作用范围缩减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麦4种作物。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只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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