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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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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31 09:56:12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97
核心提示:为推进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下发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字〔2013〕57号
发布日期 2013-05-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68422/n68424/n28264690/28842576.html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畜产品质量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由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广量大、产业链长、环节繁多、情况复杂,造成国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给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成为社会焦点问题。特别是近期发生的白羽肉鸡违规用药等问题,引起了媒体和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再次给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我市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明确监管工作重点和部门职责

  (一)切实加强养殖投入品源头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金刚烷胺等人用药品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入畜禽养殖环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化工生产环节的监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化合物的犯罪行为。

  (二)切实加强养殖环节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经常性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养殖档案及活畜禽出栏无“瘦肉精”及金刚烷胺等承诺制度,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监督养殖场(户)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出售、遗弃、收购、运输、加工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制定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及畜产品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其他违禁投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鼓励龙头加工企业逐步实现对养殖环节的直接管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及畜产品加工企业环境污染的监管,禁止排污单位向畜禽养殖地排放或倾倒工业“三废”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切实加强收购贩运环节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畜禽贩运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禽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建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把好畜禽入厂(点)检疫关,加强屠宰环节的官方兽医检疫工作。畜牧兽医、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等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畜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切实加强加工环节监管。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质监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等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切实加强销售及餐饮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入市备案登记、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畜产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畜产品来源合法;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畜产品的行为。

  (七)切实加强进出口环节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口肉制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管,完善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信息登记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及时通报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八)切实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级食安办要组织有关部门拟订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演练和快速反应机制,组织指挥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三、深化各级各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一)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进一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监督执法、监督检测、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等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区市创建活动。要完善基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村(社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和完善农村防疫员队伍和社区信息员、协管员队伍。

  (二)强化和落实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各有关部门要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机构健全,队伍精干,执法有据,预警及时,处置得力。要坚持集中治理整顿和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协办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和办理情况,严厉惩处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配合和指导区、市政府处置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书面告知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三)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屠宰厂、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企业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举报人予以奖励。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强化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保障执法监管队伍、经费、装备投入,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各区、市要严格落实检疫收费收支两条线政策,坚决将动物检疫收费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费脱钩,将检疫费收取与检疫员绩效考核脱钩,保证基层监管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6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产品质量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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