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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庄市活禽外调有关问题的复函(鲁牧防字〔201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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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31 09:28:04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97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5 月23 日—24 日,省局组织专家组赴你市开展了动物H7N9 禽流感防控风险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经省局研究决定,即日起,枣庄市经检疫合格的商品代出栏上市活禽允许在全省范围内流通,种禽种雏和商品代雏禽允许在全国范围内流通。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鲁牧防字〔2013〕2 号
发布日期 2013-05-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sdxm.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3/5/29/art_1001_4122.html

枣庄市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申请解除我市活禽禁止外调的报告》(枣牧发〔2013〕104 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5 月23 日—24 日,省局组织专家组赴你市开展了动物H7N9 禽流感防控风险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经省局研究决定,即日起,你市经检疫合格的商品代出栏上市活禽允许在全省范围内流通,种禽种雏和商品代雏禽允许在全国范围内流通。请你市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做好全省H7N9 禽流感防控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鲁牧防发〔2013〕37 号)等要求,认真抓好活禽调运检疫监管,严格落实监测预警、防疫管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有效维护全省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特此函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3 年5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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