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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 ]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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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4 09:51:00  来源: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浏览次数:12418
核心提示:卫生部对质检总局关于莲芯、莲子芯精华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进行回复,印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称:莲芯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婴幼儿食品中添加物质应符合婴幼儿食品相关标准和规定。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08 ]858号
发布日期 2008-12-23 生效日期 2008-1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zgspws.com/zgspwszz/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090258&flag=1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莲芯、莲子芯精华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 ]662 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莲芯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婴幼儿食品中添加物质应符合婴幼儿食品相关标准和规定。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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