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商务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团委、科学技术协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的有关要求,定于6月17日至27日举行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为切实做好宣传周筹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
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社会共治 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
社会协同共治是创新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思路,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公共服务分散不均、监管力量相对不足和微观环境复杂多变等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为契机,紧扣宣传周主题,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深入反映监管工作和体制改革取得的积极进展,宣贯《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实施,阐述未来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推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着力引导食品企业及从业者,形成主体责任和道德诚信意识,强化道德观念教育,倡导诚信从业风气,普及信用文化知识;推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消费维权,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机构之间建立更为有力的协同联动治理机制,形成坚实的外部约束和道德底线。促使食品安全保障由单纯依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多方主体主动参与、多种要素发挥作用的综合治理转变。
二、内容
(一)中央层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13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共同制定“中央层面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要活动及分工方案”(见附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安排活动。
(二)地方层面。各省、市(地)、县(市、区)三级食品安全办联合同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各地区要在6月17日同步举行宣传周启动仪式,并参照中央层面“系列主题日”模式,精心设计、有序安排活动内容。
(三)企业层面。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动员、指导本领域食品企业组织开展。未完成机构改革过渡的,仍按原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督促食品企业及从业者,举行落实主体责任、坚守道德诚信的公开宣誓和承诺活动,开展法律法规、业务技能、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宣贯培训,推进食品行业“道德讲堂”建设工作;督促食品行业协(学)会、大中型食品企业组织开展至少1次集中活动。
(四)学校层面。各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联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团委,组织开展针对青少年群体特点的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通过激发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参与热情,带动家庭成员和全社会树立共责意识与科学观念。
三、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各级食品安全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加强统筹策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工作。要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并形成规模声势。要同步部署消防、交通、防踩踏等安全防护措施,排查消除隐患,落实应急预案,严防事故发生。
(二)强化活动效果。要使用统一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标志。要在报刊平面、广电时段、网络电信、公交地铁等都市类载体和新媒体领域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报刊有文章、电视有影像、广播有声音、网络有专题、手机有信息、户外有广告”的全覆盖格局。要推动宣传周活动重心下移,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提高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着力推出真正吸引人、教育人,适合多种载体,适于反复使用的食品安全科普宣教精品。
(三)创新活动形式。要坚持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即为食品安全宣传创作方向的原则,引入商业化文娱领域的积极元素和创新模式,紧扣社会公众关注热点,契合食品生产经营实际,精心策划活动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和完善宣传思路与手法。
(四)严守八项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轻车简从,严禁铺张浪费、大讲排场。
(五)加强舆情监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周前后及期间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研判,稳妥发布信息,及时回应关切,确保舆论环境平稳有序。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宣传周工作方案电子版于6月10日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注意总结宣传周活动的成效和经验,将总结报告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联系人:耿 欣
电 话:63098777(兼传真)
附 件:中央层面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要活动及分工方案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粮食局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2013年5月9日
附件:
中央层面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要活动及分工方案
一、宣传周启动仪式
6月17日上午,在北京举行“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同志致辞,部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企业、学术机构代表参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主办,经济日报社、中粮集团承办,中国经济网执行承办)
二、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
6月17日上午,宣传周启动仪式之后即举行“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主论坛),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同志及特邀嘉宾围绕宣传周主题进行演讲;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6月17日下午的分论坛活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主办,经济日报社、中粮集团承办,中国经济网执行承办)
三、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创新技术展览会
6月17日至19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创新技术展览会”。展会将对食品安全控制、检测、追溯等领域的最新技术成果和应用设备进行集中展示,通过现场演示、互动体验等方式,树立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装备的良好形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指导,中国经济网、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主办)
四、“食品安全 诚信守望”新闻宣传公益行动
开展“食品安全 诚信守望”新闻宣传公益行动。宣传报道一批食品行业道德诚信典型及其感人事迹,集中进行采访拍摄,制播公益广告,在《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多档栏目同步播发,并在宣传周期间推至高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央宣传部、中央外宣办、中央文明办指导,经济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主办,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五、食品安全电视节目
在中央电视台《消费主张》栏目开辟专题节目板块。通过实验演示、实地体验、专家点评、权威发布等电视媒体表现手法,展现食品安全领域热点解析、谣言破解、热门常识等多元话题,建立食品安全正面宣传长期出口。(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央宣传部指导,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电视台主办,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六、中国食品安全30人论坛
举办“中国食品安全30人论坛”成立仪式。组建涵盖各细分专业和传媒研究领域的食品安全权威专家团队,建立新闻发布、信息沟通、风险交流、决策建议、媒体培训等工作机制。举办“新闻媒体食品安全培训班”,邀请主要报刊、广电、网络媒体的有关记者、编辑、主管参加,分析舆情热点,普及专业知识,交流观点认识。(经济日报社主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国科协指导,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七、系列主题日
6月18日至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中国科协等10部门,按照以下顺序依次举办主题日活动:
(一)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1.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乳粉质量水平,提振国内消费信心”行动(简称“双提”行动)。指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一步提高国产乳粉质量安全水平,提振消费者信心,促进乳制品工业健康发展。
2.启动婴幼儿乳粉质量安全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对比进口与国产婴幼儿乳粉抽检结果、企业公开承诺质量安全和诚信从业等形式,宣传中国乳业在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措施及成效。
3.举办“食品安全深度行”公众开放日活动。部署部分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乳制品等企业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消费者和媒体记者实地参观,接受社会监督。
4.举办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标准和评价人员培训班。
(二)6月19日公安部
1.公布典型案例。集中公布“打击食品犯罪 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主要成效及典型案例;组织中央媒体对重点案件进行采访,在宣传周期间集中播发。
2.展示工作成果。组织部分城市集中展示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打击食品犯罪的成果,教授识假辨假方法,普及法律法规知识,鼓励群众举报线索。
3.组织在线访谈。参加人民网等在线访谈节目,就公安部“打击食品犯罪 保卫餐桌安全”行动总体部署、打击成果、下一步打击重点等,与网民沟通互动。
(三)6月20日农业部
1.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有奖竞答”活动。
2.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公众开放日”活动。
3.发放“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科普宣传册”。
4.组织专家面向公众,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热点解读、科普培训和消费指导。
5.集中开展新闻发布,邀请主流媒体宣传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取得的成效。
(四)6月21日卫生计生委
1.召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工作新媒体沟通会。邀请第三方宣传平台和新媒体代表参加,充分发挥第三方宣传平台和新媒体作用,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工作进行宣传。
2.举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放日”活动。邀请30多家主流媒体记者和社会公众,参观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和专题展览,宣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评估中心主要职能,让公众直观感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工作的复杂性与严谨性。活动将通过评估中心官方网站、微博,进行全程图文直播。
3.集中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活动。通过微博访谈、人物专访、社区宣传等形式,重点解读食品安全领域常见误区和谣言,宣传食品安全科学理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致病性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主要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标准为何内外有别、食品安全检测不是万能的、食物相克不科学等。
4.印发《食品安全的真相与误区》宣传折页。
5.组织全国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培训班,印制“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培训手册”。
(五)6月22日商务部
1.6月22日至24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第九届中国肉业博览会”。展会设置促进肉品安全成效展、肉类产业链品牌企业展、屠宰行业科技展、国际及台港澳展、肉品安全消费科普展等五大展区,展示我国促进肉类产业升级和肉类行业技术进步,及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所取得的成果;开展企业诚信宣言、肉品质量安全知识竞赛、品牌肉制品营养及美味评比、科普宣传资料发放等活动。
2.指导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同各地商业联合会,在宣传周期间举行“食品安全进超市科普宣传活动”。在各大商场、超市向广大消费者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商场、超市电视、广播、海报、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开展知识竞猜和现场咨询活动。
3.开展“酒类专业知识培训宣传活动”。拟选取部分酒类消费重点城市,指导经销商、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防骗能力;组织行业专家在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发表酒类科普知识文章。
4.联合国资委召开“2013年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会议”,研究提出下一步行业信用评价和信用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
5.印发放心肉生产与消费、倡导健康餐饮消费、认识农产品产业链系列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画、册。
(六)6月23日中国科协
1.举办“食品安全——走进食品工业”系列科普活动,包括启动仪式、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授牌仪式、“科学家与媒体面对面”、食品加工厂实地观摩等系列活动。
2.制播“食品安全科普公开课”。针对消费者关注的食品安全话题,组织专家摄制科普讲座网络视频,通过中国数字科技馆在线播出,并形成适于反复播放的科普宣教作品。
3.制播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片。已完成《食品科学家的一天》、《食物中的细菌》、《冷冻的新鲜》、《生命的保障》、《色香味的秘密》、《方便面,你不知道的》等。
4.制发“中国数字科技馆食品安全手机报专刊”。
(七)6月24日粮食局
1.举办“粮食科技活动周”、“放心粮油宣传日”系列活动。通过产品展示、专家咨询、现场服务、发放资料、消费指导等多种形式,直接向广大消费者普及粮油安全知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举办“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实验室开放日”、粮油安全系列科普讲座活动。通过实验室参观、样本对比展示、科学小实验等互动交流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粮油质量安全鉴定评价实用知识。
3.开展“走基层、察实情、听民意、解难题”专题调研活动,深入基层宣传粮食质量安全政策。
4. 启动夏粮收购质量安全调研与抽查工作,指导和督促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政策。
(八)6月25日工商总局
1.开展普法宣传和科普教育,展示工商系统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成效。
2.动员《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工商总局政府网站等主管平台,协调中央级主流媒体,开设专刊、专栏、专题,发表评论文章,播放公益广告。
(九)6月26日质检总局
1.举办“进口食品安全口岸行”活动。组织各口岸直属局围绕宣传周主题,开展企业承诺、业务咨询、实验室开放等系列活动。
2.组织全系统开展“食品安全大家行”等各种宣传活动,宣传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科普知识,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宣传活动,展示质检系统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食品安全的工作成效。
3.印发食品、食品监管有关知识小折页。
(十)6月2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部署全系统开展《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宣贯培训活动。
2.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大讲堂”活动。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带队,深入学校、农村、社区、机关、工地,讲解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传播科学理性消费观念。
3.制播公益广告。推出一批立意清新、制作精良的广告作品,倡导广大公众树立安全信心、坚守道德诚信、履行共同责任。
4.组织开展食品企业现场参观活动。
5.举办“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建设现场推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