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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代购“洋奶粉”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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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6 15:16:26  来源: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2676
核心提示:近年来,部分消费者以网络代购的方式购买国外奶粉(以下简称“洋奶粉”)。网络代购洋奶粉的主要形式是消费者与境内网站(网店)经营者联系,后者以委托境外合作者等方式从境外购买奶粉,并转交消费者。这种方式购买的奶粉多以个人邮递物品的形式入境,一般未经过质检部门检验,产品质量缺乏保障,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就加强网络代购洋奶粉经营行为监管工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 办字〔2011〕134号
发布日期 2011-09-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wljg.gov.cn/com.bpcc.outerfood.index.xfyj.flow?_eosFlowAction=look&news/newsid=4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部分消费者以网络代购的方式购买国外奶粉(以下简称“洋奶粉”)。网络代购洋奶粉的主要形式是消费者与境内网站(网店)经营者联系,后者以委托境外合作者等方式从境外购买奶粉,并转交消费者。这种方式购买的奶粉多以个人邮递物品的形式入境,一般未经过质检部门检验,产品质量缺乏保障,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就加强网络代购洋奶粉经营行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方能从事网络代购洋奶粉业务。对没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网络代购洋奶粉的网店,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责成网站经营者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二、各地要组织力量摸清本地从事网络代购洋奶粉的食品经营者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发现涉嫌走私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各地要加强网络代购洋奶粉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销售假冒伪劣洋奶粉的网站(网店)经营者,一经查实,依法查处。同时要通过各种形式,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提示消费者注意网络代购洋奶粉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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