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认真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3〕29号)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认真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3〕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9 09:11:28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44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防控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国家总局《关于加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等流感防控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5号)精神,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制定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认真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办文〔2013〕29号
发布日期 2013-04-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structure/gzwj/zw_43926_1.htm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

  为切实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防控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国家总局《关于加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等流感防控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5号)精神,现就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防控H7N9流感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防控工作的认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认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未雨绸缪,精心组织,认真履职,加强监管,把各项防控做实做好。

  二、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对辖区内防控H7N9流感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要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防控H7N9禽流感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动态和销售情况,加强相关药品质量抽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保证防控产品的质量安全。要主动掌握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情况和市场供应动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药械的生产、储备、调度等工作。要督促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值班制度,落实联系人,以保障急需药械的及时调度到位。要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加强与物价、工商部门联系,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哄抬药价和违规发布与防控禽流感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对哄抬药价、借机发禽流感财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物价部门查处;对违规发布防控禽流感的各种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及时提请工商部门查处,确保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可控。

  三、切实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各地要针对近期相关部门发布的预防H7N9禽流感中药材及药方,加强相关中药材、中药饮片日常监管,严格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秩序,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要对规模较大的中药饮片经营(零售)、使用单位的桑叶、金银花、黄芩等常用中药饮片进行抽样检查,重点打击制售染色、人工增重、掺杂掺假等假劣中药材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

  四、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各地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工地食堂、集中供餐、小餐饮等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严格餐饮单位禽(畜)类动物食材采购索证索票、验收登记制度,不得购买无检疫证明的禽类食品,不得在餐饮服务场所饲养、宰杀活禽,严禁加工病死禽类食品,切断不明禽类食品流向餐桌的渠道。

  五、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局近期组成若干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下到基层开展检查。要组成工作专班,完善相关预案和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管,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应急值守,保证24小时值班人员在岗在位。要严格信息报送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州局于每日17时前上报本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安全监管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地区: 湖北 
 标签: 感染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