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农发[2013]7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农发[2013]7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3 04:37:42  来源: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887
核心提示:近期,上海、江苏等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数不断增加。春节期间,贵阳市发生了2例人感染H5N1禽流感病例。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禽流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农发[2013]79号
发布日期 2013-04-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agri.gov.cn/Html/2013_04_16/2_1877_2013_04_16_95576.html

  各市(州)农委(畜牧局):

  近期,上海、江苏等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数不断增加。春节期间,贵阳市发生了2例人感染H5N1禽流感病例。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禽流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当前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分析疫病防控形势

  近期,国内连续出现多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农业部在上海、浙江和江苏活禽市场检出H7N9禽流感病毒,虽然H7N9禽流感病毒尚未在家禽中引发疫情,对家禽呈低致病力,但鉴于该病毒对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农业部决定对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临时采取一类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一旦发生动物H7N9禽流感疫情,立即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限制动物移动等强制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动物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及时给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各项保障措施,务必将H7N9禽流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和监测工作

  各地要立即行动,组织全面开展辖区内H7N9禽流感疫情全面排查,特别要加强畜禽交易市场、候鸟栖息地、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养殖小区等重点地区开展排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按有关规定果断处置。要按照省农委下发的《贵州省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监测方案,组织开展动物H7N9禽流感的监测工作,血清学检测阳性样品,要及时送省疫控中心进行病原学检测,省疫控中心诊断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疑似阳性的,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复核确诊,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经省疫控中心诊断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疑似阳性的,要限制感染群所在场(村)的所有动物移动,经农业部确认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的,对感染群的所有动物进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感染群在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的,要立即关闭该交易市场或屠宰场。

  三、强化禽类及产品的卫生监管

  各地要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管,要积极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和白条禽上市。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活禽交易市场休市和消毒制度,对跨省调运种用活禽的要严格执行跨省调运审批程序,对跨省调运非种用活禽和禽类产品的要严把检疫监督关。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规模养殖场(户)监督管理,制定监管方案,采取分片包干形式,将监管职责落实到具体监管人员,监管人与养殖场(户)签订监管责任书并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定期消毒、免疫、无害化处理及严格的封闭管理制度,近期各地要集中组织禽类养殖场(户)开展消毒灭原工作,对病死禽类等污染物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养禽场的卫生安全。

  四、 统筹做好集中免疫工作

  按照春防工作安排,今年的春防工作要在5月上旬全面完成,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在做好H7N9禽流感排查监测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集中免疫工作圆满完成,集中免疫工作完成后要立即启动补免工作,对新补栏及免疫抗体达不到要求的畜禽进行补免或强化免疫,建立起有效的免疫屏障。

  五、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规范应急程序,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和应急预备队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一旦发现动物H7N9禽流感,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置。各地要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启动动物H7N9禽流感零报告制度,对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4月1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51)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9)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