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以下简称《条例》)经修订后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制度和要求,规范饲料行业行政许可工作,指导饲料行政许可申请人正确理解审批要求,我部制定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现予公布。农业部2006年2月28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2年11月29日
附件:
附件1: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3: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4: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5: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