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2013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甘兽医〔2013〕20号)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2013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甘兽医〔2013〕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2 13:37:53  来源:甘肃省农牧厅  浏览次数:784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2013年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2013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发布单位
甘肃省兽医局
甘肃省兽医局
发布文号 甘兽医〔2013〕20号
发布日期 2013-03-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sny.gov.cn/tzgg/xztz/2013/03/19/1363680342641.html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做好2013年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2013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甘肃省兽医局

  2013年3月19日

  2013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配发、保存、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所需经费,包括疫苗、监测、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并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或实施方案的实施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评价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的动物实施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

  (二)组织免疫技术培训。各地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建立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疫苗质量监管

  省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

  五、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按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相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各用款单位要保证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六、监督检查

  (一)完善强制免疫模式。逐步推行在乡镇政府领导、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

  (二)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省兽医局将组织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加强动物调运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加大督查力度。各地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集中免疫期间,派出工作组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省兽医局将根据各地落实强制免疫工作情况,进行随机督查,确保各项免疫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对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其他

  各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可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兽医局备案。

  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附件: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doc
  2.   口蹄疫免疫方案.doc
  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doc
  4.   猪瘟免疫方案.doc
 

 地区: 甘肃 
 标签: 动物疫病 免疫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