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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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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7 14:00:08  来源:铜陵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93
核心提示:为加强本市餐厨废弃物的规范管理,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铜政办〔2012〕155号
发布日期 2012-12-14 生效日期 2013-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wgk.tl.gov.cn/XxgkNewsHtml/GA001/201212/GA001020503201212008.html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

铜陵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餐厨废弃物的规范管理,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负责对食用油的风险进行监测、评估。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手段,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备案回执进行检查。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的范围。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清运和处置的义务主体,应交纳餐厨废弃物处置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收费体系中,由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收运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管理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季度开始的1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餐厨废弃物排放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新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餐厨废弃物的1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餐厨废弃物排放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新办、延续和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其所在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由餐厨废弃物主管部门统一样式规格并集中招标采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它生活垃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公共厕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管理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与其它生活垃圾实行分开收集、分开运输、定点处置。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和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废弃物;

  (二)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三)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预案,并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证。

  申请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应当取得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的餐厨废弃物委托收运协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禁止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

  第四章  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

  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实施,已建项目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新建项目应严格履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项目建设的各项基本程序,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能处理城市餐厨废弃物产生量的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不得作为畜禽饲料,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不得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动物屠宰废弃物不得加工食用油脂。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每月向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收运的餐厨垃圾数量、处置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每月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处置活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自行纠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逾期不改的,注销其备案,并通报餐饮监管部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逾期不改的,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餐厨废弃物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置费用的;

  (三)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设置收集容器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与普通生活废弃物混合收集或随意倾倒的;

  (五)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的;

  (六)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或处置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

  (八)未实行专业的密闭化收运或在收运过程中滴漏、撒落、污水外流的;

  (九)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使用和销售的;

  (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动物饲料的;

  (十一)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农业、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不定期牵头组织以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收集、清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等行为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公共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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